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抵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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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抵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抵/质押监管业务操作规程 1.目的: 为了促进金融仓储有限公司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控制度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融仓储有限公司抵/质押监管业务操作。 3.职责: 市场部负责抵/质押监管业务的拓展工作 监管部负责抵/质押监管业务的初审、开仓、日常监管工作及负责现场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和日常管理 风险控制部负责抵/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审查,监管项目风险控制工作 总经办负责抵/质押监管业务是否立项最终决定权;抵/质押监管业务收费标准审批权;是否签订监管合同、是否执行监管项目最终决定权。 4.合作金融机构: 包含和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交易所、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5.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5.1 贷款企业对象: 省内经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贷款企业企业。 5.2 贷款企业具备条件: 5.2.1 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检合格; 5.2.2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2.3 在省内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5.2.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省内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5.2.5 企业经营者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嗜好、重合同、守信用,还款意愿良好; 5.2.6 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能够提供一个及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5.2.7 能够提供贷款需求相应的动产库存; 5.2.8 愿意配合公司监管工作,并为公司监管工作提供配合和支持。 5.3 不予受理抵/质押监管业务的情形: 5.3.1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不健全的; 5.3.2 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不佳; 5.3.3 质押物、抵押物权属存在问题; 5.3.4 存储仓库权属存在问题,存储库是海关监管库,军队仓库,铁路作业库; 5.3.5 企业法人不提供征信报告; 5.3.6 有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 5.3.7 经营状况恶化,短期内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5.3.8 没有足够的库存动产 6.适合抵/质押的动产货物要求: 6.1货物要求 抵/质押物的货物需要具有货物权属明晰、大宗商品、品种规格少、价格稳定、不易变质、流通性强、市场畅销、易于存储、方便计量且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等普遍特性。 品种规格少、数量大,既是便于确定抵/质押物的数量,也是易于形成融资规模。通用行强、用途广,便于维护和保管,易于计量,有通用的计量方式。 6.2 货权要求 货权明晰是开展抵押质押融资的先决定条件之一,做为抵/质押物的货物,必须是贷款企业(借款人)拥有排他的、合法的货权。 确定货权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付款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商检单、海关完税证明等。 6.3 品质要求 抵/质押物必须产品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非标产品不适合作为抵/质押物。 抵/质押物不易变质,才适合做动产抵/质押融资的产品,保质期限必须长于抵/质押合同6个月以上。 6.4 价值要求 抵/质押物市场价格稳定,价格波动小,便于控制抵/质押物的价值。 大宗商品、流通性强、产品性能稳定,不易过时,和市场畅销的要求则是确保一旦出现贷款企业(借款人)不能还贷,需要处置抵/质押物时,能够及时将抵/质押物变现,债权得到保障。 7.业务推广和业务受理 7.1 推广计划 市场部根据市场需求做出自己的推广计划。 7.2 业务流程 因业务来源渠道不同分为标准操作规程和自有业务操作规程。该项目若由银行、合作社、交易所、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合作机构主动提供且已通过其内部信贷审查适用于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市场部或者其他部门员工自身开发新项目,适用于自有业务操作规程。 7.3标准操作规程 7.3.1 推荐机构内部已经过会并同意放贷,推荐机构和我司已签定合作协议,其提供贷款企业信息,通知我司和贷款企业联系。业务经理负责填写《客户推荐表》(见附件1),并更新受理台帐。 7.3.2 市场部和质权方、贷款企业联系,对照我公司相关规定收集《企业资料清单》(见附件4),收齐全部资料,落实贷款企业是否愿意配合我司监管工作。然后填制《立项申请及审批表》(见附件2)交监管部和风控部初审,通过后上报公司总经办审批,总经办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同时签发《业务立项/不予立项通知单》(见附件3)。 7.3.3 对公司审批通过项目,市场部项目负责人负责更新《立项登记表》。对未通过项目,通知相关机构和贷款企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填写《不予立项通知单》(见附件3),同时将项目申请资料与凭证归档。 7.3.4 审批通过后,市场部项目负责人和质权人机构负责人、贷款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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