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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良贱乐人社会身份的历史考察 有唐三百年间,至其盛(玄宗)时,“凡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总号音声人,至数万人。”这一记载表明,唐时从乐艺人数量之巨,以及他们所具有的身份――“音声人”,既是一种呈多元结构的特殊社会现象,又是一种具有某种规律性的文化形态,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从事音乐职业的乐人制度(institution)的定位与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一个独特领域的音乐(music)概念内涵带来理解的抵牾。数十年来,我们的研究多关注于唐时乐人所从事的乐舞活动及乐学形态方面,鲜少注目于这些乐人的社会身份问题。自杨荫浏以来,仅有日本学者岸边成雄及我国当代音乐学家张振涛、项阳的研究,反映出从事隋唐音乐史研究的人,在治史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已然开了先河。他们或基于隋唐社会政治史层面专题分析研究唐代从乐艺人的分布与活动;或结合社会背景、经济结构的变化及文艺的发展进行考察,集中阐述了我国中古时期乐工所有的血缘宗法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或立足实地寻访,凭借文化遗存来考证封建社会中乐籍制度的影响及乐户传承音乐文化显示出的独特社会群体特征,进而强调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专业乐人实际上是制度下的生存群体。这些研究虽然只是几例个案,但弥足珍贵,其所开启的多学科渗透发展的研究思路,对于辩证地认识中国音乐文化和中国音乐家的行为及其对音乐文化的影响,看到乐籍制所具有的外显和内隐双重功能,是唐代政治经济的繁荣对娱乐用乐的广泛需要,非为从乐艺人地位的提高。其显功能表现在社会文化的发展进程中,因为统治者对音乐的喜好而需要有驱使以享乐的贱民出现,其存在的形态与相关活动构成了社会音乐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隐功能则揭示了乐籍制作为一种贱籍模式,注籍乐户的生存与地位的低下,无人身自由,他们对于音乐的继承与创造必然会受到影响。本文遵循这一思路,结合唐律所示司法原则,来对唐时乐人的社会身份予以研究并获得粗浅认识,进而表明我们目前的中国音乐史学课题研究方面完全可以走出一条迈向纵深、更趋专题的路子,直至有大的突破。 一、唐代良贱乐人的名色 所谓良贱乐人,是基于伦理身份的一种称谓,定义相对开放。首先指的是从事乐事活动的人与事皆为贱民、贱业;其次是这些贱民所从事的乐事活动本身的接受者却是社会中有着尊贵地位的人。在唐代这样一个以良贱为标准来区分社会身份等级的社会中,从事乐事活动者及其活动的接受者皆有着各自的功能需求,因此会形成一种趋于良口的获得性身份(achieved figure)。作为贱民的从乐之户,用黄现瑶的话来讲,“吾人之鄙视奴隶称为贱民”。而奴者,为失去自由受人役使的人。 唐人对社会人及其权利常常使用“色”字,所谓“种类”、“色别”。诸色所服之徭役称色役,即某种专门性役使,包括诸色服役胥吏者在内“皆人官之门户”。唐律经常提到的有工、乐、杂户、音声人、官户,笔者称之唐时良贱乐人,其名色划分繁杂。其“良”即“良口”,其“贱”近于奴隶,“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他们是“居于有若干财富”的阶层,属于半封建化的农民。所谓良、良口、良人,在均田制下常指那些“佣力自资”、“依令授田”的农人和“不附籍帐”的依附百姓(如庄客、佃户、佣工、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人等)。与之相对的是多为不立户籍的贱、贱口、贱人。无论良贱,在法律上均属无特权的劳动人民,人身权皆为“半自由民”,都是社会生产、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良口有地,靠劳作为生;贱口无地,靠色艺谋生,从而形成唐朝区别所谓身家清白的又一条件。本文之称“良贱”,原因在于组成这一贱民阶层的诸色皆为非良人;同时,唐律中并未出现将上述色别之人全称为“贱民”或有清晰定义者,这些非良人…避本业’,谓工、乐、杂户、太常音声人,各有本业”,或者遵照所谓“还依本色者,工、乐还掌本业,杂户、太常音声人还上本司”。 唐时贱民阶层,“大体上,可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二种:而官贱民又分为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又分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作为我国唐以后社会存在的一个阶层,其中从事乐事活动者,应该不在少数。就像项阳在其《山西乐户研究》中指出的,唐时乐人基本属于贱民阶层,所以这些分属宫廷和各州县,以官贱民和私贱民而居的人,从事着本质上几近一致的活动。 属于官贱民者,有所谓官户,为番户之总称,原是籍没为奴婢,“配隶相生”。隶属于司农寺的官贱民及其后代,由其“执掌”,主要在宫廷当值从事乐事活动。包括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四类,都是世代相传籍属官府、不入籍州县的官贱民,他们在官府作专业服役。工户,从事手工业劳动者,由掌管百工技巧为朝廷制造手工艺品的少府监辖治,其中有擅长行乐事活动者“工属少府”,隶属太常,称乐户;乐户与太常音声人隶属太常寺的职业乐舞或以作乐为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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