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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学院:法官裁判思维与律
引 言 探讨法官裁判思维与律师代理之间的差异的意义在于:法治社会的实现有赖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当法律思维被法律职业群体所认同、被整个社会普遍认同时,法律裁判才会真正被全社会广泛接受,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法官思维的全面性与律师思维的单一性 第四,法官思维的全面性还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必须考虑既判力问题和刑罚均衡原则。 案例指导制度 刑罚均衡原则 ——李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与祈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比较 法官创新的例子 l999年6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免除××公司第×分公司经理职务后,以有事用车为名,将该分公司一辆价值239810元的黑色红旗小轿车开走,并以该分公司欠其妻供货款(实际欠款为24万元)为借口,于2003年3月用该红旗小轿车顶了l9万元人民币,作为其个人购买××市两套商品房的购房款,破案后追回红旗小轿车一辆,已发还单位。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讨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1、债务相抵原则; 2、自救行为; 3、主观方面—占为己有? 4、期待可能性—期待不可能。 【当一妇女身处绝境,唯有卖淫可以让其生存下来时,我们不能期待该妇女不卖淫而选择被饿死】 律师辩护权利的来源 1、当事人的委托 2、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律师辩护权的实质是当事人的辩护权的延伸。 ——没有当事人便没有辩护律师(律师事业也就是寄生事业)。 所有这些,决定了律师思维具有附属性。 法官裁判思维与 律师代理思维之差异 ● 尚伦生 ● 甘肃律协律师教育委员会主任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引 言 人类的社会化分工越细,从事不同工作的人思维的差异越大。 法律人群体中,往往因为职业的不同,存在不同的思维(“屁股指挥脑袋”是最为通俗的注释)。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博弈。 一、法官思维的全面性与律师思维的单一性 第一,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法官思维的全面性要求法官不仅对于刑事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如起诉书指控罪名不当但事实清楚的,可以更改罪名。 第三,法官思维的全面性要求法官必须顾大局,必须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 第五,法官的思维当中必须考虑民意的压力。 ●邓玉娇案件 ●苏格拉底之死 ●我国注重民意有民本主义传统。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王胜俊关于判处死刑的讲话: 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 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要准确把握民意的内涵 1、领导人(或者其他个人)的意见不能与民意划等号; 2、报纸上或网络上的观点不一定就是民意反映; 3、真正的民意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调查数据; 4、民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 特别注意:民意不等于民心! 关于民愤的题外话 “民愤” 在中国的刑事判决文书中历来占有重要的位置。 有些“民愤”是案件发生时产生的。 多数案件的“民愤”是经媒体炒作后才产生的。 实际上, “民愤”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犯罪事实,而是人们对该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一种评价,一种感知,是一种主观主义的东西。 二、法官思维的保守性 与律师思维的开放性 (一)法官思维的保守性的成因 法官思维的全面性,同时也决定了法官思维的保守性。 中国法官不造法:法官没有创新思维的客观条件。法官多表现为遵守先例、遵守传统。 法谚:谁掌握了法官的饭碗,谁就掌握了法官的脑袋。 (二)法官思维的保守性的具体表现— 以药家鑫案件为例说明 案情: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判决理由: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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