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时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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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时间

关于A: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 除斥期间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成权存续的有效期间。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丧失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为不变的时间段,没有中止、中断。 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除斥期间有自身的特点,二者有很多不同: * (一)立法精神不同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社会关系。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二)适用客体不同 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 (三)期间性质不同 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 (四)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的效力,实体权利不消灭,只是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获得抗辩权。 (五)条文表述不同 诉讼时效的立法,一般在条文中表述“诉讼时效”的字样。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法律条文中常常使用“逾期撤销权消灭”、“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视为放弃”等字样。 (六)法律援用不同 我国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法院才援用;对于除斥期间,因为实体权利可能消灭,所以当事人是否主张都不影响法院依职权援用。 * 二、除斥期间的类型 (一)法定除斥期间 30天:股东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个月: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 6个月: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 1年: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 5年: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26条)。 * (二)约定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民商有别 商法中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通常比民法中的期间短。 (二)有些条文,难以判断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 十一、民法上的时间(p191) * * 民法上涉及时间常见的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时间,法人设立、终止的时间,失踪期间,未成年期、成年期、婚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债权请求权的形式期间、租赁的最长期间、放弃继承的期间、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始期或终期、票据承兑日等等。 上述有关时间的内容,依作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实的构成部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或者变动;另一类,只是用以确定特定发法律关系的起始、消灭或者存续的标志。 * * 前者通常是某种状态维持一定的时间段,后者一般是一个具体的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点。 前者又可以区分为简单的时间因素和构成法律事实的期间。简单的时间因素其意义仅用来确定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态在什么时间长度内存续,比如限制行为能力期间,仅具有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时间长度。构成法律事实的期间意义在于与其他要素一起构成一定的法律事实。民法上,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的期间,包括时效或者除斥期间。 * * * * * * 理论上的时效制度按照法律效果不同,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p192) 诉讼时效指因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的期间,发生不受法律保护的效力。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例十一1、甲乙两家一墙之隔,三十多年没有修缮。两家商议推倒重建,施工时发现之前老院墙的地基,显示被推倒的院墙靠近甲方半米。意味着乙家的院子三十多年来一直多占了甲的半米宽度。依法律如何处理? * * 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结果不同。在我国(假如承认宅基地所有权),法律没有规定取得时效。所以,依照法律乙不能取得这块宅基地。甲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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