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培训纪要1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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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培训纪要1009

培训纪要 题目:关于创业板审核情况介绍 时间:2009年9月30日 地点:所里大会议室 主讲人:麻云燕律师 第一部分:正文 麻律师提到,创业板审核中大致有以下关注点: 一、公司成立时间长短对审核没有影响 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成立两年就可以上市。但实际上,很多上报材料的企业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并且股权沿革也并不是很简单,股本也不低,算起来都能达到上主板的条件。从审核的角度看,还是严格依照创业板的审核条件审核。 创业板企业注重成长期,如果一个企业已成立10年以上,就已经是成长期的后期,从审核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企业还处于种子期,并不适合没有专业能力的公众投资者投资,而应该让有专业能力的投资公司去投。 创业板和纳斯达克在这一点是不同的。 二、审核时对经营方面的关注 因为创业板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相对主板审核来说,对单一主业更为关注。这也和纳斯达克不同,举例来说,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来源于做汽车设计的企业,如果要转向汽车制造,如果有商业计划书,在纳斯达克是可以的,但从创业板来说,如果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且新进的行业和原带来盈利的行业跨度太大,则不排除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影响,因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如果发生上述变化,可能会不符合持续经营的审核规定,并且很难说服审核委员和公众投资者。如果公司确实有规划要调整经营模式,且跨度比较大,应在上市以后再规划,在上市之前不宜进行。 对公司介入的行业来看,审核通过的企业里,基本是六大产业优先,但创业板并非一定要求公司掌握高技术,其实也还有劳动力密集行业。 三、整体改制前的增资 从目前来看,创业板的PE/和VC也比较多。对PE、VC进入公司的时间点和取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也是审核的一个关注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的规则,如果股份支付,每股股份价格明显较低,企业有成本付出。在股份公司设立以前,如果以1股1元增发,没有要求企业一定要计成本。但如果PE/VC在上市前很短的时间内用非常低的价格增资,会问企业是否执行会计准则,是否对股份支付计算成本。另外,上市前引进PE/VC,主要是企业需要资金,如果PE/VC以比较低的价格介入,审核人员会认为这并非为了解决企业的需要,可能是有另外的安排,另外上市后,PE/VC将以高价将企业股份卖出,不排除存在利益转移的嫌疑。因此,PE/VC最好不要在申报前两三个月以比较低的价格取得公司的股份。 很多民营企业的老板为了巩固团队,会对跟随自己的员工以比较低的价格增发股份,如果是设立股份公司以前,在申报前1年,对上述员工以比较低的价格增资,还没有要求一定要执行股份支付的规则。 四、整体改制的所得税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所得税,证监会不会主动查,但各地税局会有要求,比如天津要求马上交,上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就可以,只要按照地方规定办理即可。如果我们不顾地方规定要求客户一概缴纳上述税款,则对客户不公平。一般来说,如果地方税局没有要求缴,则要求控股股东做承诺将按国家、当地税局的规定承担上述税收负担。 如果是大股东(为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大股东将产生企业所得税。如果大股东在离上市比较近的时间以比公允价更低的价格,比如1股1元钱,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根据法律法规,税局可能会提出要求以被转让股权的净资产为计价依据,要求补缴税款。 如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相关的股东、个人也要纳税,因为这涉及上市主体的合法合规性,应该要求股东、上市公司依法缴纳。 如果一个公司各个方面都优秀,只在这方面有瑕疵(未依法纳税)可能还能过,如果一个公司并非各个方面都优秀,则还是要解决。但是一般被否的企业都存在多个否决原因。因为律师还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如果在距离上市比较近的时间存在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该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重组时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股权沿革 有的公司股权沿革比较复杂,境外股权转让频繁。对于境外股权转让,尤其原来为红筹架构,现在要转为境内架构,需要对照59号文的规定。 如果是为上市的目的,且在发生境内境外股权转让时,境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当地税局不会强制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例来说,BVI公司是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如果BVI公司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BVI和境内公司的股东为同一人),根据59号文的规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从境外转到境内时,最好不要同时做增资。 对于大股东在境外设立BVI公司是否履行了合法的手续,只需要说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即使对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公司的资金来源进行追究,当事人往往也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外国朋友借的,送的,继承得来的,我们也不需要去追究。如果金额比较大,涉及到洗钱,则需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我们不用追究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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