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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财税新政实务解析
成诺系列培训 共26页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八)情况四:复函确认有疑点,退税部门认为也有疑点,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九)以上情况以外,为正常复函,正常办理退税。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十)补充规定 1、情况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 2、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四、进口付汇管理 (一)名录管理 1、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 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信息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此前办理名录的,6个月内签署确认书。 2、外管局对名录企业进口付汇业务三个月内进行辅导 3、名录外管发布给银行,不在名录内的,银行不办理付汇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四、进口付汇管理 (一)名录管理 4、办理名录需要提供的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四、进口付汇管理 (二)进口付汇管理 1、进口付汇包括: (1)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 (3)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2、名称应保持一致 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购付汇。 3、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实行事前登记管理。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对辅导期内进口单位和“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四、进口付汇管理 (二)进口付汇管理 5、银行审核 (1)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售汇行与付汇行不一致的,还须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2)以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查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4)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审查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四、进口付汇管理 (二)进口付汇管理 5、银行审核 (5)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6)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审查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7)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查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审查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审核代理协议;依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付汇。 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手续时,无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 出口退税及海关外汇管理 (三)分类管理 “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确定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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