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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分编 民法总论教程
民 法 第一分编 民法总论 专题精讲一 民法绪论(略) 专题精讲二 民事权利主体 【重点精讲】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略 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出生后,方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并非民事主体,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依其规定,如《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疑问的在于死者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自然无继续保护其人格权之必要,但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和学者的见解,侵害死者人格权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害其近亲属经济或者精神利益的行为,因此,起诉时不得以死者或者其代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只能以近亲属自己的名义起诉。 (1)出生时间的证明(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条):①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②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③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在我国,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故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采用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通常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即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之能力)有关。而意思能力的有无是事实问题,我国民法上采取以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的判断方法,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为基准,推定其具有意思能力,因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该种分类直接对应民事法律行为效果,需特别注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无论数额多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独立实施,对于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对成年人而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自然人的住所 1. 公民首先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4.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 住所的法律效果。确定自然失踪的空间标准;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确定婚姻登记地;据以确定准据法;决定民事诉讼管辖等。 (四)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1.监护人的确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离婚的,不影响双方的监护人资格,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注意,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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