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金康汽车零部件公司能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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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康汽车零部件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南方金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的生产用能管理,实现公司能源管理“节能、降耗、增效”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天然气、水、压缩空气等。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所属单位的能源管理。 第二章 生产用能制度 第一节 生产用能管理机构 一、公司能源管理机构的组成: 一级: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傅光明 副主任: 杨勋 委 员:姚 光 万 斌 彭海泉 杨仁川 张长顺 袁伟 梅 刚 张名浩 伍永平 陶彦明 周光富 公司生产制造部为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能源管理工作。 二级:车间、部门节能领导小组,由车间、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生管组、技术组、(办公室)机电员、能管员、工段长等人员组成,负责车间、部门能源管理工作。 三级:班组能源管理员负责本班组的能源管理工作。 公司能源管理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有关各项能源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规定。 第二条 负责编制公司能源工作计划、分析公司能源消耗情况及各项能源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评比、总结等工作。 第三条 负责公司各项能源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第四条 负责公司各单位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的制定、下达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负责公司能源计量网络的编制、修改、完善,并对公司能源的计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负责检查公司各单位能源使用情况,预防跑、冒、滴、漏和违章用能。 第三节 生产用能的检查、考核 第一条 生产用能实行按月结算,季度考核的办法。 第二条 公司能源管理、检查、考核,严格按公司能源管理考核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合理组织生产,生产班次的安排应尽量避开高峰用电时段,凡是安装了分时计量表的单位每月进行达标考核,考核见生产用电管理办法。 第四条 解释权属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 能源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条 公司所属车间、部门应成立能源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公司所属车间、部门的能源管理工作,未成立能源管理机构的罚款100元,机构不健全罚款50元。 第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对能源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无安排和要求的,罚款100元。 第三条 由主管领导主持每年召开二次能源工作会,研究本单位的节能工作,生产用能单位每季度要对本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分析,未召开会议或无会议记录及能源分析,罚款100元,记录少一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无制度和考核办法,罚责任单位200元,主管领导罚款50元。 第五条 建立能源消耗台帐,数据准确、上帐及时。未建台帐罚款100元,数据错一个罚款20元,帐面不整洁罚款50元,上帐时间延误一个月罚款50元。 第六条 按时填报各类报表、数据准确。按规定时间迟报一天,罚款50元。数据错一个罚款20元。 第七条 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检查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八条 用能点落实到人,未落实到人,一处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九条 保持各类计量表完好,维护差一处罚款50元,损坏不及时更换1处罚款50元。 第十条 搞好一年一度的节能、节水宣传活动,并对一年一度的节能、节水宣传活动进行总结,于活动结束一个星期内,以邮件的形式,发送到生产制造部邮箱。未按要求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节水周活动及无总结的,罚款100元,未按时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罚款50元/次。 第十一条 各车间的能源消耗指标应控制在公司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如超出下达指标一项,罚责任单位50元,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合理安排生产,高峰用电时间尽量避峰,凡是安装了分时计量表的单位,分时段计量节约的费用,由公司对各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能源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自来水管理制度 1、机动二公司和中法供水通往公司各车间、部门供水管道计量表后端均属办法管理范围。 2、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即结算表后端)管道、阀门的使用、维护、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 3、未经使用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计量表后端搭接管道用水。 4、非本公司单位需在本公司所属单位计量表后端搭接管道用水的,必须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报公司生产制造部备案,同时必须装表计量,用量少或不能装表计量的,须经供用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现非本公司所属单位或个人未经使用单位同意搭接用管道用水的,一经发现处罚金50—500元。并加倍收取能源消耗费用。同时令其将搭接管道拆除,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申请,经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非本公司所属单位,未经本公司所属车间同意,擅自搭接管道用水的,按公司能源管理办法处罚。 5、加强自来水的管理,做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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