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犯罪论体系 刑法总论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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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犯罪论体系 刑法总论课件

双层模式构造不仅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总结,而且是刑法总则结构的直接反映。 伊利诺州刑法典第1条为法典的目的和管辖,第2条为主要术语的释义,第3条为被告人的权利:无罪推定和肯定性辩护(被告人因肯定某些事实需要举出若干证据方能进行有效辩护);第二编刑事责任的原则,其中第4条为犯罪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和持有)和心态(蓄意、明知、轻率、疏忽、不知或错误、绝对责任),第5条为共同犯罪和法人责任,第6条为责任能力(未成年、精神病和昏醉)、第7条合理使用暴力(防卫行为)、免除责任的事由(紧急避险、被胁迫和警察圈套)。 五、中国犯罪构成模式 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要素组成的耦合式的逻辑结构。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情况。 犯罪的客观要件与犯罪客体共同构成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犯罪客观要件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性要件:必要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择性要件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这些要件并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而是法律上特别规定的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主体包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自然人是基本的犯罪主体,单位只能成为特定犯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某些犯罪还包括特定的犯罪目的。 特点: 1、耦合式犯罪构成模式将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先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由此,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成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要件全都具备了,才说得上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2、犯罪评价是一次性概括评价:与两大法系既反映定罪规格又反映定罪过程的递进收缩式犯罪构成模式结构完全异质:因为只反映静态的犯罪规格,不反映动态的定罪过程,它对于犯罪行为的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积极判断与消极判断、违法判断和责任判断、行为判断和行为人判断、抽象判断和具体判断,都是在一次性的、概括性的评价过程中完成的。 模式构造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犯罪构成逻辑结构简单,便于操作,容易为我国司法人员所接受。 缺点:内部层次关系不清楚、只反映静态的定罪规格、不反映动态定罪过程、不能体现过滤机制。 犯罪构成的功能失衡: 犯罪构成模式一次性的概括评价无法充分发挥犯罪构成的定罪过滤机能,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阻却责任事由亦无法得到应有的关照和展开,由此导致犯罪构成模式往往过于突出刑法打击犯罪保卫社会的功能,而制约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的功能诉求却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 三、日本的犯罪阶层体系 继受德国犯罪阶层体系,但通行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行为作为独立阶层的观点没有被普遍接受。理由: 大冢仁教授:行为作为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的东西,当然也应该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来考虑。但是,在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的今日刑法学上,犯罪必须是符合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东西,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不应该把单纯的行为本身而应该以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作为问题对待。在犯罪论的基底上所思考的行为,毕竟只不过是刑法判断的对象,不能成为关于犯罪成立与否的刑法判断标准。 四、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是双层结构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由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条件组成。 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责任充足条件即合法辩护理由。 犯罪本体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备本体要件时,若无合法辩护理由,即成立犯罪。 责任充足要件是在具备犯罪本体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行为人在具备何种条件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责任充足条件的规定,不是采取正面规定的方法,而是将排除或限制责任的事由类型化,在具备这样的事由时,即可减免责任。 犯罪的本体要件 1、犯罪行为(ACTUS REUS) 拉丁文中的ACTUS REUS 是指罪恶的行为,广义是指犯罪心态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 MPC采取狭义的解释,即专指有意识的行为。根据这样的理解,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 犯罪行为的形式有作为、不作为和持有三种。 作为(ACTION)是积极的身体动作。 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OMISSION)总是与一定义务联系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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