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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架子队建设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浅谈架子队建设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架子队的定义及其在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架子队是铁道部2008年正式大力推行的一种铁路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管理模式, 也是铁道部计划近几年内解决包工头现象的一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在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全面推进的形势下, 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有利于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的优越性和重要性。   据此,我们认为,架子队可定义为: 架子队是施工企业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内部基层施工作业队伍, 是以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 以外部劳务人员为主要劳务作业层的工程承包施工队伍。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架子队管理模式是国家法制大环境与项目施工的双重需要,这也决定了架子队在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和性质。首先从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大环境来分析,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保护民工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司法倾向,决定了施工企业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必须转变,必须摒弃包工头, 消灭转包和违法分包, 必须建立以我为主的工程队,直接与劳务企业或劳动者建立用工法律关系。   规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法律主要有以下诸条:   《合同法》第272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虽然有上述很多法律规定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 但目前的市场现状是施工企业分包率一直居高不下,转包、非法分包导致的安全质量隐患和事故、经济纠纷、民盾,对作业层打开“准入渠道”,实现“多元用人”。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内部挖潜。一是对进入各单位人力资源中心无岗无职的人员进行清理,对符合进入架子队条件的人员,动员和鼓励其到架子队合适的岗位重新上岗。二是对近年已办理内退的职工,在年龄和身体条件允许、又有一定施工经验或专业技能的老同志,特别是任过工程队领导或工班长的老同志反聘到架子队岗位让其再次发挥作用。   二、外部吸纳。一是在与我们有过多年合作经历的外部队伍中和零散务工人员中,经考查个人品行端正、具有施工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吸纳到我们作业队伍。二是建立劳务基地,定期挑选一些有施工技能的劳务工充实到施工队伍。对上述两个渠道吸纳进来的人员,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使之具有安心、稳定和依附感,为企业效力,并逐步培养为作业层的骨干力量为我所用。   三、企校联合。企业可与专业对口的中专、职高、技校等中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在这些学校招收生员时,可由企业制定招收标准,根据作业层各种专业的实际需要,为企业培养各类专业技能的定向生。这些学员进入企业不需纳入正式编制,同样是按照新的用工模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对表现好、能力强、忠于企业的,可以长期聘用,这不失为企业作业层补充新生力量的一个重要渠道。   总之,企业要变过去单一的、保守的用工形式为多元的、灵活的用工机制,解决作业层管理骨干、操作技工匮乏问题,架子队建设才有望得到加强和发展。   工权益纠纷等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大局。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基层弱势群体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这也是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基石,其中建筑业大量使用的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中之中, 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和之前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均将农民工纳入劳动保护范畴,且明确施工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后果即是直接承担农民工的用工责任后果。   因此,传统的包工头模式,以包代管模式,已严重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制要求,实践中发生的转包、违法分包导致我们施工企业直接承担用工责任的案例实在是数不胜数,所以说法律要求我们施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包工队用工模式,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模式。架子队模式以自己的管理、技术力量为主即管理监控层,以劳务企业或直接以农民工为辅即劳务作业层,不存在转包和非法分包的法律定性,所以它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有效的。   其次, 从项目施工需要来分析,架子队管理模式将劳务人员纳入企业组织机构中的班组管理,由企业进行考核发放工资,既避免了以包代管,有效防范了企业法律风险,便于项目管理,同时也有效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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