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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法律名言 会员国应尽力创造条件确保少年能在社会 上过有意义的生活,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 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 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 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法律名言 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 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在审判时,法 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 相关联的背景和环境。 ——培根《论法律》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一、未成年人及其特点 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 日的第二天起算。未成年人具有如下特点: 生理和心理发展迅速,从幼稚趋于成熟 思想不稳定,社会经验欠缺,不能正确分辨是非 感情易冲动,缺乏自控能力,行为具有突发性和盲动性 二、未成年人案件及其特点 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实施的危 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件。其特点: 犯罪年龄低龄化(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 犯罪类型多元化(不再局限于抢劫、盗窃等财产犯罪) 犯罪手段成人化(有预谋,作案前精心策划、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有反侦查手段) 犯罪成员团伙化(与成年人结伙实施共同犯罪现象突出,在一些大、中学校出现了诸如“虎头帮”、“神鹰会”、“青龙帮”等黑帮) 【视频】文涛拍案:“黑龙会”的少年们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及法律依据 1、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历史回顾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 此后,各国竞相设立少年法庭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2、与未成年人案件有关的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11)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11)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1990.12) 《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0.12) 3、我国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34条第2款: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152条第2款: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通过,2006年12月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1991.6)?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联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1991.4)?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未成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注意教育和感化,两者要同时并举 法律名言 把少年投进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 得已的处罚办法,其期限应尽可 能最短。 ——(意)加罗法洛《犯罪学》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 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未成年犯管教所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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