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思考《论法修正案#;八#;》中的扒窃》.docVIP

深度思考《论法修正案#;八#;》中的扒窃》.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深度思考《论法修正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扒窃”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13春 号 1332101200973 学生姓名 项青青 指导教师 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 2015年5月 目录一 ………………………………………………………3 二……………4 三7 四8 五 ……………………………………………………14 六15 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扒窃”【内容提要】所谓“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其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多次盗窃普通盗窃和扒窃就成为同一档次的盗窃罪成罪条件,而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不仅因其是一种扒窃行为而具备成立盗窃罪的条件,而且“携带凶器”还应另外成为量刑上从重考虑的因素【关键词】扒窃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携带凶器扒窃一2011年8月30日,靖江市法院对一起小额扒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1000元,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靖江市首个因扒窃而被判刑的人今年21岁的王某,2011年5月19日来到靖江找朋友,朋友没找到,钱也花光了,便产生扒窃的念头5月20日下午5时左右,王某在靖江市南环路附近路段,见女子方某与覃某结伴步行,便尾随过去,伸手扒走方某的小挎包内钱包,并被路过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抓获320元1张,钱包价值1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扒窃的入罪没有情节,因此只要构成扒窃行为即构成盗窃罪,相同数额情况下,扒窃行为的量刑也重于一般盗窃二扒窃是民间俗语,也是公安机关尤其是一线民警的常用词汇:“从别人的身上偷窃( 财物) (((但此定义过于简略,对扒窃行为的时空环境皆未作限制,难以成为严谨的法学定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学和侦查学领域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之中,因而有必要借鉴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目前关于扒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扒窃是指“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公众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采取不同的掩护手法,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扒窃的概念应界定为“采用割包((( 第三种观点认为,扒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第五种观点认为,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性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比较上述几种观点,其核心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概念中是否需要明示“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余几种观点都将其作为必备条件笔者认为,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日本等国的刑法也是如此) ,刑法学界还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 (((与“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 (((不同的意见,但我国( 及日本) 通说一贯坚持“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的立场,因为只有根据“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才能合理区分盗窃罪与临时性的盗用行为之间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合理界定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当然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扒窃行为的本质特征,需要在概念中加以明确(二)概念中是否需要列举扒窃行为可能实施的地点,而其他几种观点则加以省略,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应该简短明确,是“对于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无需在概念中加以突出,几种观点对车站,其用意无外乎是对“公共场所”做进一步的解释,就应该用公共场所一词加以简练的概括,极易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上述第三种观点列举了第四种观点所没有的“集贸市场”,而第四种观点则列举了第三种观点所缺乏的“民用航空站,这种事无巨细的列举方式不严谨,实无必要(三)扒窃是否限于公共场所,并不意味着必然否定“公共场所”这一限制条件? 第一,第二(((扒窃行为在修正案中单独列出并严惩的原因就是其发生在公共场所,不仅侵害公民财产权,还使公民的社会安全感下降,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转化为对自己财产的担忧,进而转变为社会整体安全感的降低,只有发生在公共场所才能显示出来,盗窃行为尚不能造成上述危害 综上所述,所谓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

文档评论(0)

ipad0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