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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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究

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究   [摘 要]当前我国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单一,定位模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钩,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为更好地发展,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应准确定位,制定出符合其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中原经济区和西部大开发建设提供基层服务所需的法律人才,探索一条注重面向中西部基层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优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基层服务职业技能。 [关键词]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3.03.005 随着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付诸实施;2011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2012年国务院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建设中原经济区有了纲领性文件。这两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对于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所开设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能够紧密结合这两个国家规划,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学校实际又能适应中西部地区社会发展要求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路,这些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将会有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否则将会被社会所淘汰。本文拟在分析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现状的基础上,给出符合中西部工科高校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及配套措施。 一、直面现实,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概况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为各个行业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十一五”期间,地方高校累计培养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总数的 2/3 以上,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经过这些年的教育改革,特别是2000年以后的10多年,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都陆续开设了各层次的法学专业教育,其中本科法学教育办学规模从逐年扩大到逐渐递减,近几年已基本稳定。截至2012年,河南省近20所地方工科本科高校中,只有河南工程学院没有开设法学专业,本科招生人数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超过150人,其余都维持在150人以下。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科学研究、办学层次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或专业法学教育高校相比,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同其他地区工科高校一样存在着相似的缺陷:培养目标单一,定位模糊,没有将法学教育与学校的办学实际以及社会的需求特别是当地的社会需求相结合,导致培养的学生没有特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钩,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差;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只注重专业知识学习,忽视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知识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由于地方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自身在素质上存在以上缺陷,加之前几年各高校在招生规模上呈几何级数增长,结果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低。《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薪资较低的前10个专业,均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毕业生毕业3年内专业对口率为55%,排名倒数第1。这种僵化的、与社会需求严重不符的人才培养模式急需改变。 二、准确定位,制定符合中西部工科高校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采用分类培养的模式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划分为三类: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从该计划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最终培养目标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而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实现最终目标的途径。该计划的分类培养模式与之前单一、僵化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也为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现阶段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了指导。 既然卓越法律人才可以分层次、分类培养,那么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现阶段目标定位就应该是能适应地方基层工作,特别是有中西部地区特色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理由如下。 一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的要求。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除了考虑行业分类特色以外,还应考虑地域特色。否则所谓的卓越法律人才仅仅是集中在教育部直属的法学名校中培养,对中国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 的法制建设起不到任何促进作用。[2] 2012年国务院批复《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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