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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兔肉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出口兔肉加工企业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要求 2
6 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要求 3
7 加工过程安全卫生控制通用要求 3
8 屠宰加工 4
9 储存 4
10 运输 4
11 检验要求………………………………………………………………………………………………..5
12 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 5
13 记录保存 6
14 其他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出口兔肉供货养殖场技术条件及管理 7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兔肉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出口兔肉加工企业及其供货养殖场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出口兔肉加工企业从饲养管理到加工出口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GB/T 19538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SN/T1346 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
SN/T0418 出口冻家兔肉检验规程
ISO/IEC 17025:200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兔肉 Rabbit Meat
活兔屠宰、加工后,经预冷处理或经过冷藏、冷冻保存的产品;包括净膛后的兔胴体、兔胴体的分割部位产品(兔肉、兔腿等)、兔的副产品(兔头、兔内脏等)。3.2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
识别、评估和控制食品安全的显著危害的体系。
3.3
追溯
3.4
召回
总则
4.1 出口兔肉加工企业应符合SN/T1346的要求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
4.2 出口兔肉加工企业的供货养殖场应符合《出口兔肉供货养殖场技术条件及管理》(见附录A)的要求,并获得检验检疫机构
4.3 出口兔肉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有效实施。
出口兔肉加工企业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要求
5.1 环境卫生
5.1.1 出口兔肉加工企业应远离污染源,厂区周围应保持清洁卫生,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5.1.2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5.1.3 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5.1.4 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1.5厂区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活兔接收、病兔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运输设备与器具清洗消毒、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区域以及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5.1.6 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5.2 加工车间及设施
5.2.1 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5.2.2 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5.2.3 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5.2.4 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
5.2.5 分割间、预冷间、速冻间、低温包装间、冷藏库等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按照规定安装相应的温度显示记录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定期校准,并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间0-4℃,分割间12℃以下,速冻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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