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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精品课件(第一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第六节 商法的立法体例 【引例】 香港某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某公司铝合金窗纱合同争议仲裁案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的意义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 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的意义 对商法概念的揭示,离不开对商的含义的界定。现代汉语中的“商”或者“商事”,在英语和法语中表述为“commerce”,在德语中表述为“handlers”,在拉丁语中表述为“commerium”,在日语中表述为“商”。其实,辞义学、经济学和法学对商或者商事的理解各不相同。 一、商的意义 (一)商的内涵 1辞义学上的“商”。中文中“商”含有商品交换和货物买卖之意。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 3商法学意义上的“商”。商法意义上的“商”强调行为的营利目的,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的界限。 一、商的意义 (二) 商的外延 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的范围非常广泛,商法学者以买卖为核心,将商事分为四种:第一,“固有商”,亦称“第一种商”,第二,“辅助商”,亦称“第二种商”,第三,“第三种商”,第四,“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一、商的意义 (三) 立法例 大陆法系近代商法对商的范围,或者采用概括的方法,或者采用列举的方法,或者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并不是大陆法系意义上的商法典,它主要规范了商事买卖制度,并且按照交易一般顺序来规定商行为的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对“商事”一词所作了解释。 一、商的意义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商的范围规定,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工业、地质勘察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业、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居间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 二、商法的概念 各国商事立法中均未对商法作出法律的界定,各国学者对商法的定义各不相同。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从商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其内容包括商法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基本制度。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点为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它以商法典作为界定商法概念的基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 (二)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广义的商法包括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再细分为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仅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即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商事公法并不包含在内。 我国法学界也是在狭义上使用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概念 (三) 本书对商法的界定 遵循传统法理学对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所谓商法,即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质意义上和国内私法意义上的商法。 三、商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事关系的本质 商事关系指的是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三、商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 商事关系的商法体现 在商法领域中,商事关系主要体现为商主体制度和商行为制度。 1商主体制度。 2商行为制度。 四、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 商法体现目的上的营利性 (二) 商法具有规范上的技术性 (三) 商法兼具公法性 (四) 商法具有国际性 (五) 商法具有发展性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二、商主体法定原则 三、商主体维持原则 四、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原则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作为私法的重要分支,商法首先应该遵循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公共利益原则等私法的基本原则。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商法还应贯彻商业规律支配下的特殊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法的基本宗旨,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对于商法具体有哪些基本原则,商法学者间存在“二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七原则说”、“八原则说”等不同观,我们认为商法应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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