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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法的价值释义

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一、价值的一般涵义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value)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的方面来理解: 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作为 “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即自然、社会(客体)等的实践-认识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 * 在理解价值这一概念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 第二,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又同时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 第三,无论如何,在理解价值的内涵与意义时,我们都必须将价值关系的主体置于核心地位,不能将客体的客观属性与主体等量齐观。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二、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三、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我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出发,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历史。 四、法的形式价值系统 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1.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的支配,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2.普遍性指的是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3.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 4.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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