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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考试大纲(法制史

JM考试辅导大纲(法制史) 姚秀兰制 导 言 中国法制史总体上分为古代篇和近代篇两部分。其线索主要围绕着“中华法系”的形成与解体而进行。具体如下: 古代篇分为远古——中华法系的起源,(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 中古——中华法系的形成,(秦汉隋唐时期) 中世纪——中华法系的发展(宋元明清)三个阶段。 近代篇分为清末——中华法系解体(晚清修律) 民国——六法体系的构建(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 根据地法——新中国法律传统的形成。 第一章 中华法系的起源(夏商周和春秋战国) 一、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及特点 二、夏商:“刑起于兵”——禹刑、汤刑 五刑 三、周: 1、立法思想经历了从“敬天、敬宗到保民”的转型,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的德慎罚” 2、“法出于礼”——周礼、吕刑 “礼”的基本原则:亲亲“父”为首——孝 尊尊“君”为首——忠 “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3、确立了礼与刑的关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 5、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 6、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7、五听与五过、嘉石之制、圜土之制。 四、春秋战国:礼法之争与成文法的公布 《法经》与商鞅变法 第二章 中华法系的形成(秦汉三国南北朝时期) 礼法合治,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秦:法律大一统格局的确定与“专任刑治”的失败 二、汉:从黄老到独尊儒术的转变,礼法合治,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1、《九章律》 2、春秋决狱 3、秋冬行刑 4、文、景刑制改革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格、式 2、法律内容的变化:准五服以制罪、官当、八议入律、重罪十条、封建五刑的产生 3、法典体例的变化:《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 第三章 中华法系的成型(隋唐时期) 一、隋:《开皇律》 封建法典体例定型化;封建五刑确立;区分公、私罪;特权法的发展;“十恶”罪的确立。 二、唐: 立法思想:德本刑用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主要立法:《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主要内容: 行政:三省六部 科举、考课、致仕 民事: 土地均田制、契约 婚姻:义绝与和离 家庭关系与继承 刑事: 五刑、十恶、六赃、保辜、化外人有犯 司法:三司推事、死刑复奏、法官责任 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用刑持平、语言精确 唐律历史意义:对中国法律影响;对东亚各国影响 三、宋 背景变化:与辽、金对峙;专制强化 立法:《宋刑统》、编敕与编例、条法事类 法律形式变化:律、令、格、式、编敕与编例、条法事类 法律内容: 行政:两府三司 民事:契约、财产继承 刑事:折仗法、刺配刑、凌迟、重法地法 司法:鞠谳分司、翻异别勘、务限法 元明清法律制度 元 立法思想:从“尽收诸侯,各依本俗”到“附会唐宋之制” 主要立法:《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行政:中书省替代三省 行中书省制 民事:损害赔偿之债——烧埋银 土地契约: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婚姻:媒妁注册、婚书、寡妇再嫁不得带财产 继承:蒙古人、色目人各依其本俗法。 刑事: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司法: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二、明 立法指导思想:刑用重典 立法:《大明律》、《大诰》、《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主要法律内容: 行政:废宰相、立内阁 民事: 户籍:军、民、匠、灶 工商禁榷与盐引 刑事: 奸党、充军、廷仗 司法: 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大明律》对《唐律疏议》的发展变化: 体例变化:六部制 内容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三、清中前期 立法思想: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主要立法: 《大清律例》——顺治时期颁布《大清律集解》,经康熙、雍正两朝发展,至乾隆朝,修订成《大清律例》,封建王朝的最后一部法典,也标志着满族吸纳汉文化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会典》 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法规。 行政:内阁学士、军机处、理藩院 科举与捐纳 民事: 民事主题范围扩大——匠籍取消 雇工人 奴婢开户为民 婚姻、家庭与继承 刑事: 满族特权、文字狱 司法: 三法司 刑事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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