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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尚不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扰乱价格市场和市场经济环境,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别是在目前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价格显得异常敏感。 汉中市物价局以面皮价格的异常波动和西汉高速公路开通后旅游服务(商品)可能发生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为突破口,尝试性地采取了公布面皮成本、重要市场价格商品(服务)价格备案和价格表(簿)监制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对稳定物价和市场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方面,这些措施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响——有对政府关注民生的赞许,也有对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价格行为合法性的质疑。另一方面,物价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和困惑。突出表现在面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日益隐蔽性和形式多样性,常规价格检查等手段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尝试性的监管措施在法律依据方面又存在问题!在《价格法》对政府监控市场价格的规定非常原则和笼统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合法有效的监控市场价格行为的措施,做到监控依法有据,措施必要适度?这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价格主管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我们结合几年来市场价格监管的实践,就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的表现及其原因、监管的难点和对策等进行初步探讨。 一、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的表现及其原因 (一)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的表现 根据价格法规定,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制定垄断价格操纵市场,阻碍市场公平的价格竞争;或采用价格手段欺骗销售和提供服务;或以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进行牟利,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目前,在执法检查中查处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垄断。主要表现为价格联盟、串谋涨价,在市场供求紧张时,生产、服务企业往往通过行业组织,运用内部协调价办法,串通操纵市场,公然互相联手制定垄断价格,对物价上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认定的方便面中国分会相互串通、操纵方便面市场价格的行为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汉中,市民反映强烈的几百家面皮经营者几次大幅度的统一涨价表现最为突出。 2.价格欺诈。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如广大消费者在零售商业领域经常遇到虚构原价,虚高标价,虚假打折,无明码标价,模糊标价,质价不符等。 3.随意定价、牟取暴利。有些个体经营者在供求关系紧张,或者消费者不了解商品(或服务)内容和实际价格的情况下,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非理性的随意要价。如旅游旺季时,住宿、餐饮价格是平时价格的二、三倍甚至四、五倍,运输服务中的乱要价等。 4.违背消费者意愿的强制消费。如一些旅游景点把本应该自愿消费的单个服务项目捆绑在门票中强制消费的现象,手机服务中的“套餐”项目等。 (二)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经营者作为定价主体的主客观原因。市场价格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以经营者为主体,以经济利益为基本驱动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然而,一方面,目前有相当多的经营者作为定价主体,对如何行使自己的定价权缺乏正确认识或把握,认为自己有了定价权,一切自己说了算,只看眼前不顾长远,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考虑生产经营成本,随意定价。 另一方面,经营者作为定价主体的市场价格体制具有逐利性、分散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营者在最大化利益的驱动下,往往根据自身的偏好和自身生产经营成本及市场供求格局的变化,及时灵活地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逐利、分散和灵活的价格决策,往往表现出种种非理性,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体制尚处于建立与完善阶段,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竞争不充分、法制体系尚不完善,以及经营者对自己的定价权缺乏正确认识或把握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各种不规范价格行为的发生。(其结果虽然单个经营者从局部范围内适应了消费,以商品个性化和价格的灵活性满足了不同层次需求,但难免产生局部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往往造成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有时甚至会损害消费者、其它经营者或国家的利益)。 2.市场价格监管方面的原因。市场经济具有逐利性,没有规则和监控,各种市场价格行为不可能进行自我约束和自律,从而产生各种不当价格行为。一方面,在市场经济转轨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受长期计划经济及计划价格体制的影响,一些价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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