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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巿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积分管理)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效能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镇)要设立积分管理服务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第六条(系统建设)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复用居住证信息数据,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实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第七条(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计分标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人)在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合法居住、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应当向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的,应提供全国或江苏省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各部门发放的职称证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3.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社保编号。 4.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 5.本人有效居住证。 6.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证明材料及现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接受孕环情检查的证明。 7.专利权证书。 8.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市政府相关表彰文件。 9.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苏州市志愿者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义警证明;特殊公益性岗位工作证明;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10.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市区范围内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1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婴保健卡、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申请。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住址变更)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其居住地在市辖区(吴江区除外)内跨街道(镇)变动的,应及时至现居住地积分管理服务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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