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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地效力自用3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即适用范围,指刑法对何人,何事,在何时何地具有法律约束力,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念: 即刑法对地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凡在本国内则无论谁,均有管辖权 A 主观主义的领土管辖(行为地而无论结果) B 客观主义的领土管辖(结果) C 择一原则 缺点:不能解决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国外针对本国利益的犯罪 2、属人原则(国籍原则) 与国家主权原则抵触 3、保护原则(主权原则) 各国管辖冲突,国际刑法问题 4、普遍原则:…(萌芽于古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法典,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 缺点:a易造成管辖权的冲突 b额外负担 c取证更困难 ——属地原则,兼采其他的综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c、立法机关的特别刑法; d、两个特区基本法(例外,全国人大宣布战争状态,紧急状态); e 、我国驻外使馆内适用我国刑法。 “世纪贼王”张子强早已魂飞魄散,而另一重犯叶继欢则因在香港受审而行走于人世间,由于法域的不同,司法冲突的可以通过协调解决,但是刑罚的巨大落差仍然让人困惑。 (张子强案刑事判决书) 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和柯贤庭、朱玉成、李运、叶继欢、郭志华等人先后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宾馆等地,多次密谋绑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叶继欢为此从内地购得ak47 自动步枪二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弹一批,在张子强、陈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应下,于1996年5月12日与上诉人梁辉等人将上述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时许,张子强接到柯贤庭的电话后得知李某某的行踪,即与陈智浩等人携带枪支、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湾道80号附近绑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机林某某。张子强、陈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赎金港币10.38亿元后,释放被害人。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 3.62亿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2.95亿元。 张子强案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子强购买爆炸物只与钱汉寿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张子强检举了他人偷越边境、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是在香港实施,但是组织、策划等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均发生在内地;实施犯罪所使用的枪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运到香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属人管辖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中国规定持有毒品是犯罪,可有些国家如南美国家持有吸食大麻是合法的,如果一个中国人在南美持有吸食大麻,则不能构成犯罪。 ▲美国北卡罗莱纳州一名父亲激动地亲吻裸体的新生婴儿克里斯多夫时,婴儿的母亲用相机拍下了这一其乐融融的家庭场景。然而没想到,这一照片被当地警方获悉后,警方认为那名父亲亲吻的地方是婴儿的肚脐眼,于是以“性袭击”重罪将那名父亲告上法庭,并且剥夺了他们对婴儿的监护权。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概念:生效、失效及溯及力问题 (一) 生效 :立即(多为单行); 隔一段时间。 (二) 失效: 明示 ; 默示 (三) 溯及力 中国最后一个“流氓” 27年前,20岁的北京人牛玉强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上,他的罪行包括:参与抢过一把蒙古刀、一顶军帽,砸碎了某家窗户玻璃,参与了一场打架。 正值1983年“严打”,牛玉强和1000多名北京罪犯一起被押到新疆,开始在新建的石河子监狱服刑。 1990年,牛玉强身患空洞型肺结核,保外就医,回京治疗。其间,他娶妻生子,一直待在居住地,每月向派出所汇报。 1997年,他所犯的“流氓罪”在修订后的刑法中被删除。 2004年,新疆石河子监狱的警察突然出现,将牛玉强带回,继续服刑。他被定为保外就医逾期未归,刑期被顺延12年,要到2020年2月21日才能出狱。 /article-2948-1.html 背景资料 1、当时被告人司运生是北郊粮管所的正式职工,北郊粮管所是国营单位,审判时北郊粮管所已改为企业。 2、97刑法:职务侵占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1年以上7年以下;情节严重的,7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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