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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法的范式转换与立法实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 年第 5 期 金融刑法的范式转换与立法实现 ——从“压制型法”到“回应型法” 梅传强 张永强 * 目 次 一、“压制型”金融刑法立法的演进与检讨 二、金融刑法的范式转换:“自治”还是“回应” 三、“回应型”金融刑法之立法实现 摘 要 受“半统制半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传统金融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压制型法的典 型特征,其强调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维护,却相对忽视了对投资者利益的平等保护和对金融市场发 展的回应。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金融刑法立法 应该从压制型法的范式转换成回应型法的范式。在立法层面,“回应型”金融刑法的具体实现,有赖于 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立场转变、秩序维护到个人利益保护的目的重塑、“冒进”到“理性”的技术矫 正以及过度依赖到消极介入的功能修正。 关键词 金融刑法 范式转换 压制型法 回应型法 立法实现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面临着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如何在一个发展变化的社会中 保持其自身的完整性与对社会的开放性之间的平衡?美国学者诺内特(P. Nonet)和塞尔兹尼克(P. 〔1 〕 Selznick)就此提出了三种类型的法,即“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 。受“半统制半市场化” 经济体制〔2 〕 的影响,我国金融刑法立法表现出了压制型法的特征,强调国家通过刑法对金融的控制和 垄断。在政府主导走向市场自律、金融抑制走向金融创新的市场背景下,压制型法的立法范式已难以 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因此,有必要从范式转换与立法实现层面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刑法立法, * 梅传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永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 2017 年度校级重大科研 项目“我国刑法立法的现代转型与系统修正研究”(项目号 2017XZZD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 [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30 页。 〔2 〕 参见吴敬琏:《直面大转型时代:吴敬琏谈全面深化改革》,生活• 读书 • 新知三联书店 2014 年版,第 7、8 页。 102 梅传强 张永强 金融刑法的范式转换与立法实现 提升金融刑法的科学化水平,为金融市场的改革创新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一、“压制型”金融刑法立法的演进与检讨 回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刑法的立法历程,其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紧密相随。改革开放 之前,我国施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民所需物资供给由政府统一调配,自由资本融通市场尚未形成,整个 金融资源和金融市场运转由国家控制,与之匹配的也是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受此影响,历经反 复酝酿并最终于 1979 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中,虽然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并不多,但其还是 被深深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金融刑法条款背后所彰显的是国家对金融市场绝对控制和支配的 理念。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金融宏观调控体制的建立和货币政策的发展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开始复苏, 股票、基金、证券等金融产品及相关衍生品开始在金融市场活跃。在此过程中,受利益的驱使和投机 心理的影响,金融市场上开始出现一些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由此直接刺激和促进了我国金融刑法的修 法进程。至 1997 年《刑法》及后续 9 个刑法修正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金融刑法体系已基本 建成,以现行《刑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为 支撑,形成了覆盖货币、证券、股票、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行业的刑事法律制裁体系。不过,体 系的完整性并不必然代表内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在论述“压制型法”时指出, “压制型法”将国家管理秩序放在立法的首要位置,强调法律的社会防卫功能和对国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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