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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强制和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卫生行政强制和 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行 政 强 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的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 比例原则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禁止谋利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权利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分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强制主体的通告》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城管) 行政强制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文书 《青岛市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试行)》 共28种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部87号令)共37种 卫生行政强制 卫生行政强制主体及种类 主体:卫生行政机关 强制措施种类: 强制消毒 、封闭、封存、查封扣押、行政控制、强制检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取缔 卫生行政强制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催告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和催告有关时限问题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催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取 缔 取缔的性质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15号) …… 《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这里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政发[1998]第012号)收悉。关于在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涉及对《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问题,我们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工委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及其他卫生法律、法规中涉及非法生产经营予以取缔的,请参照本批复执行; 此复。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取缔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将有“判例”性影响。在其第2005年第一期(总第九十九期)中刊登了“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在该案审理中,两审法院均审查认定:上海市卫生局对再胜源公司非法采集血液行为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目的合法。 卫生行政执法 取缔的法律依据 《批复》含义: (1)确定了取缔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2)确定了取缔属性,它是行政强制措施; (3)也确定了取缔的程序,它不适用于听证程序。取缔不仅剥夺了无证非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这比属于听证程序的案件其影响程度要严重得多,而且在时间上要求快,在处理上也达到了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 卫生行政执法中 取缔的法律依据 1.《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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