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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施工阶段监理质量控制探析

关于项目施工阶段监理质量控制探析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参建各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对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如何更好的进行质量控制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 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如今,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规范的不断健全以及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监理公司如何有效开展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提高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把工程质量成为我国监理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明确施工阶段监理质量控制依据与原则 监理工程师做好质量控制的前提是应明确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质量评定标准、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经审批的设计文件、施工测量基础资料等,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确保监理工作的稳步展开。 二、施工阶段监理质量控制目标 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目标应主要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确定质量控制目标。如承包单位自身有创优工程要求时,也应将其确定的创优目标作为质量控制的目标。 三、施工阶段监理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保证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良好运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各项监理制度的制定,以满足建设方对工程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具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如下: (1)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隐蔽工程施工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监理员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2)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人员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记,指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应由监理工程师正式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抄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出整改,克服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办理。   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如检查结果不合格,或检查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签证,并将意见记入监理日记内,待改正并重验合格后才能签证,同时继续下道工序施工;特殊设计的或者与原设计图变更较大的隐蔽工程,在通知监理单位的同时还应通知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工地代表参加,与监理人员共同检查签证。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与责任;监理人员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并作好记录。检验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项目通知”,并限期改正;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部分暂停指令》,指令部分工程、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业主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电话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业主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业主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通过审核施工单位人员、机械配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促使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施工现场的监理质量控制要点 监理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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