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机竣工检查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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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竣工检查标准

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標準表 項目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參考法令 1. 機廂負荷載重及速度符合建築設計圖說記載 1.依據建築設計圖說之記載核對實際載重及設計速度 2.圖說未記載者依升降路斷面積及機坑深度、頂部安全距離判定之 建築法第77條之4第5項第2款 2. 牽引槽輪轉向槽輪之直徑 1.可乘人昇降機絞車或捲筒之直徑須大於鋼索直徑之40倍 2.可乘人牽引式昇降機之鋼索槽輪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機用鋼索直徑之比或捲揚機之捲胴直徑與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均應40倍以上,但如槽輪與鋼索之接觸部分長度為槽輪圓周長之1/4以下時其槽輪之直徑得為鋼索直徑之36倍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4條第2項CNS10594—3.3.1 3. 機械樑跨搭於建築物之樑、版或承重牆 1.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應能承載該昇降機之總載量 2.前項所指之總載量,應為裝置於樑或版上各項機件重量與機廂及其設計載重在靜止時所產生最大重量之和之2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8條 4. 機械室內設有照明及通風設備,且未設置與昇降設備無關之設施 1.機械室內除必需要設備外,不得設置或支持任何物體 2.機械室內應設有照明及通風設備,以利管理檢查,照明應在100LUX(米-燭光)以上 CNS2866—4.1.1.(2)(3) 5. 搭乘場與車廂內指示燈及按鈕 現場實際操作各按鈕功能及指示燈點燈是否正常 6. 車廂尺寸 設計載重依機廂地面面積計算確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20條 CNS10594-2.7 7. 車廂與配重側緩衝器間隙 1.車廂水平停於最下層時,車廂與緩衝器間之距離加上緩衝器之衝程數值,應小於配重頂部之間隙值 2.車廂水平停於最上層時,配重底部與緩衝器間之距離及車廂水平停於最下層時,車廂底部與緩衝器間之距離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CNS2866—4.1.10(3)(5) (10) 額定速度(m/min) 最小距離(mm) 最大距離(mm) 交流昇降機 直流昇降機 配重側 車廂側 彈簧器緩衝器 7.5以下 75 150 900 600 超過7.5至15以下 150 超過15至30以下 225 超過30 300 油壓式緩衝器 不規定 註:油壓式緩衝器當高速電梯之速度超過120m/min以上時,車廂底部與緩衝器間之距離為150~300mm,配重器與緩衝器之距離為250~500mm 3.車廂完全壓縮緩衝器上時,廂底最低部分(包括任何凸出車廂底之最凸出部分)與機坑底板之間隙,,不得少於60cm但導鞋或導輪,安全擎子組和車台護板、安全裝置或其他設備,設置於距車台底板側邊向內成水平距離305mm以內者除外 8. 昇降路內未設置與昇降機無關之管線 機道內除機廂及其他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置任何物件,並應留設適當地位,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10條第1項 CNS10594-2.2.1 CNS2866—4.1.9(11) 9. 強度計算與設計書、圖 查核強度計算與實物是否符合規定 10. 車廂門與搭乘場門開關安全裝置 1.車廂門與所有出入口門應確保完全關閉,否則車廂不能運轉或保持運轉 2.昇降機出入門之連鎖裝置及開關之動作情況均應良好 3.車廂及昇降路出入口之門扉未完全關閉前, 無法使車廂昇降之裝置動作 CNS2866—4.1.8.(9) CNS2866—4.1.9.(10) CNS10594—4.1.1 11. 搭乘場門閉鎖裝置 車廂門與所有出入口門應確保完全關閉,否則車廂不能運轉或保持運轉 CNS2866—4.1.8(9) 12. 停止開關(車廂內、車廂頂、機坑) 1.車廂內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其動作應確實良好,如為露出式者應與緊急呼叫裝置連接 2.車廂上部之安全開關之動作情況應無異狀 3.每一機坑,須有適當之照明並附開關及一個 停止開關,進入機坑時能易於操作 CNS2866—4.1.8(12) CNS2866—4.1.9(3) CNS2866—4.1.10(19) CNS10594-4 13. 調速器超速開關及阻擋器動作速度 調速機之動作狀態:以轉速計測定其動作速度須符合下表之規定如果昇降機無法達成超速運轉時,則單獨驅動調速機,使與昇降機之速度異常增大之相同情況下測定之 CNS2866—4.1.5 種類 額定速率(1)為45m/min以下者 額定速率(1)超過45m/min者 超速開關 63m/min以下時須能扳斷 額定速率之1.3倍以下時須能扳斷 阻擋器 應在超速開關扳斷之同時或以後發生動作,而且在下降速度尚未超過68m/min以前應動作 應在超速開關扳斷後發生動作而且在下降速度尚未超過額定速度之1.4倍前應能動作 註(1):額定速率即設計書或規範書所記載之速率,亦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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