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解读《安全生产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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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解读《安全生产法》.ppt课件

第六十七条?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企业不履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此项措施: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采用书面通知;。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行政监察对安监部门与人员的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服务机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资质与责任     (社会监督70-74条) 第七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与举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二条 基层组织对区域内隐患和违法行为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安监与财政制定) 第七十四条 媒体公益宣教义务;违法违规行为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 政府建立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青岛安监局等14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青安监〔2014〕135号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增加2条76\78,修改4条77\79\82\83 ) 第七十六条??政府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 政府预案与体系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救援义务 第八十条 企业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 政府援救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原则 第八十四条责任事故的追究 第八十五条 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八十六条 事故统计与公布 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76-79条) 第七十六条??国家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救援基地和救援队伍;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建立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国家安监总局建立全国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企业应急监管法律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 第69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012年9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应急组织体系与器材(76-79条)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 高危行业救援义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 中小企业指定兼职应急人员 (事故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企业发生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负责人,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 “两个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破坏现场,毁坏证据) 第八十一条 政府事故报告。负有安监职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部门和政府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 总局令第42号?《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五条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迟报: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漏报: 因过失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三)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的;(四)瞒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十二条 政府及安监部门事故援救 ?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抢救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危险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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