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离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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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离婚

第八讲 离 婚 一、离婚的概念与种类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效力 离婚的概念与种类 一、离婚的概念 (一)离婚的含义与特征 离婚,又称离异,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婚姻终止的原因之一。离婚与婚姻的成立相对,故又称为婚姻的解除。 离婚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看,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 2.从性质看,离婚是身份行为。 3.从前提条件看,离婚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4.从时间看,离婚只有夫妻双方均未死亡时才能进行。 5.从程序看,离婚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6.从效力看,离婚会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二)离婚与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 1.性质不同 2.原因不同 3.请求权人不同 4.请求的时间限制不同 5.法律效力不同 二、离婚的种类 离婚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一)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根据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可将离婚分为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 (二)非讼离婚与涉讼离婚 根据离婚程序的不同,可将离婚分为非诉离婚与涉讼离婚。 (三)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不同,可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二)别居制度的功能 别居作为一项调整夫妻关系的特殊法律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原为基督教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 “试离婚”、“试验离婚”现象。 因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别居制度,人民群众发挥的聪明才智所创造出来的一种另类别居形式,其性质类似于协议别居 其功能在于:其一,夫妻各尝试一段单身生活,期以体会其生活乏人照顾的不便,而能回心转意,破镜重圆; 其二,以别居一定期间为婚姻破裂的推定,此举不仅可免除法院实际调查婚姻细节的劳苦,而且亦可免除夫妻一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而需全盘吐出私生活的不便。 其三,夫妻一段别居期间,在于积极准备重新建立其社会关系,尤其家庭主妇,可利用此期间,受短期性的技术训练,谋一技之长,期以离婚后能谋职维生 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 含义: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并办理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 特征 (1)登记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属于两愿离婚或合意离婚。 (2)登记离婚是以婚姻当事人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为基础的,故其为协议离婚。 (3)登记离婚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要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故又称为行政离婚。 (4)登记离婚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且以对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了协议为要件,因而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只要到有关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故又称非诉离婚或依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 ▲该离婚协议是一种身份契约,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成立的要式契约,其有效要件及法律效力应适应亲属法的规定,债法中关于契约解除的规定不适用于离婚协议。 二、登记离婚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 1. 积极条件(必要条件)——婚姻当事人须订立了有效的离婚协议 2. 消极条件(限制条件) 登记离婚的排除性条件,即夫妻不得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的法定事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在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时,应增设登记离婚消极条件的规定。如增设考虑期之规定等 (二)形式要件 基于公示性的要求及确保法律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的贯彻,各国或地区立法还规定了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登记制,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机关。 依《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登记离婚的登记程序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含义与特点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合意,或虽就离婚问题达成合意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定必要事项达不成合意时,夫或妻基于一定原因向法院请求离婚,而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调解离婚,或认为有理由时以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离婚应是双方有争议的离婚。所谓有争议的离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对是否离婚本身有争议;二是当事人虽对是否离婚本身无争议,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定必要事项有争议。 2.诉讼离婚的结果取决于法院的调解或判决。 二、诉讼离婚的种类 诉讼离婚,可分为法院调解离婚与法院判决离婚。 三、诉讼离婚的限制 (一)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1.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及其理由 2.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限制的适用条件 (1)须非现役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之诉 (2)现役军人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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