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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婚姻法
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曾经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可见,爱情在我们生命中是多么重要的元素。有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于是,又有人说,没有婚姻的坟墓,爱情岂不是会死无葬身之地? —— 聚焦《新婚姻法》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 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法规还对DNA亲自鉴定的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规定和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一: 新婚姻法中房产解释 二:新婚姻法解释惹争议 三:专家看新婚姻法解释 四:世界各国婚姻法趣谈 五:我们的思考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3.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 。 4.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第六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 。 二、新婚姻法解释惹争议 1.“小三”条款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此次被删除。 【条款】《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究其原因,俞里江副庭长认为,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尚不够丰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问题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但马忆南还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2、生不生孩子 老婆说了算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表示,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张献博士认为,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 马忆南教授认为,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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