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私法历史发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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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私法历史发展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这种种族法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各受本族法的支配。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此时,领土观念逐渐加强,上至王公,下至庶民,均依照他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高低。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这就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 1.罗马法(Ro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2.万民法(jus gentium),与市民法(jus civile)构成罗马法的渊源。开始,罗马法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市民以外的外束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其相互间及其与罗马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另由外事裁判官审理,形成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叫做万民法。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卡拉卡拉皇帝于公元212年承认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一律享有市民权,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至216年,万民法遂统一于市民法,从而宣告了罗马法的统一。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于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由于这个时期的理论都是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故称为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一)历史背景  法则区别说之所以在意大利出现,是下列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1、东西方经济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意大利北部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2、城市共和国即城邦的出现提供了政治条件;3、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准备;4、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是法则区别说产生的现实条件。 意大利地图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Bartolus)。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如: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适用属人法;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等。(三)影响和评价  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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