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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整合论LEE职务犯罪LEE侦查职权
论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整合 关键词: 职务犯罪/侦查职权优化 内容提要: 优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配置是提高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基本路径之一。目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属于分散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集中型侦查模式更适宜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因此,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应该从“分散”走向“集中”,建立“三级一体化”的体制。要建立高度集中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就要改革我国现有的“上下对称”的检察机构设置模式。 官员腐败是一种令人痛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数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中,官员腐败几乎从未绝迹。当然,有腐败,就会有反腐败。纵观古今中外,有人在前赴后继地走上腐败的道路,有人在不屈不挠地进行着反腐败的斗争。在当下中国,官员腐败问题也已经成为老百姓反应较为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1]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最近,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今后五年的反腐败斗争设计了蓝图。笔者以为,反腐败要坚持“三严”,即严防、严查、严惩。其中,“严防”是基础;严惩是手段:“严查”是关键———特别是在腐败问题非常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定的腐败犯罪———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2]———侦查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效果,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提高反腐败斗争成效的基本路径之一就是要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配置更加优化。 一、法律监督:由“软”到“硬” 在2008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且特别指出“要通过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真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法律实施的神圣职能。面对当下中国如此严重的官员腐败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确实显得有点“软”。诚然,法律监督太“软”并不是造成腐败的主要原因,但是让法律监督“硬”起来却是遏制腐败的主要路径。因此,真正要反腐败,就必须使法律监督“由软变硬”,而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关键就在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倘若我们能够做到腐败官员“伸手必被捉”,那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就真正“硬”了起来,反腐败也就会大见成效。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的基本路径有两条。其一是从体制改革入手,努力实现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减少阻力,排除干扰,达致系统的良性运转;其二是从人员管理入手,通过选拔和培训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侦查业务能力,并通过有效的行为规范和激励机制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敬业精神,以便充分发挥人的作用。虽然第二条路径对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效率也很重要,但是就当下中国社会现状而言,第一条路径更有现实意义,因而也是笔者在本文中讨论的主体。 优化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配置,首先就要对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目前,在我国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机构主要是检察系统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而且是从高检院到基层,层层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反贪污贿赂总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厅;省级检察院、分州市检察院和区县基层检察院分别设有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3]只有在个别检察院,这两个部门是合为一体的。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这是一种分散型的侦查体制。正如有人所指出的,“检察机关内部部门在履行职责时缺乏合作和互动,侦查力量和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上下两级侦查部门之间的纵向指挥协作也不紧密,缺乏一种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强力配合机制,从而制约了侦查部门打击效能的发挥和侦查工作效率的提高。”[4]笔者认为,这种分散型侦查体制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侦查力量分散,既包括各层级检察机关之间侦查力量的分散,也包括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之间侦查力量的分散;第二,人力资源浪费,包括不同部门之间侦查工作的重复,以及一些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闲置;第三,难以抗拒干扰,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由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事权和财物权实际上掌控在地方政府领导手中,而且职务犯罪侦查的对象一般都是当地官员,所以当侦查工作遇到地方官员的干扰和阻力时,检察机关的“腰板”往往硬不起来。这也是造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比较软”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集中领导,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效率,我国的检察机关进行了职务犯罪侦查的“一体化”建设。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的目标是加强各级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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