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学条例2013221初演稿.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结合案例学条例2013221初演稿

时 间:2013.2.21 地 点:学术厅 主讲人:榴莲伊人 内 容:结合案例学 《条例》 《护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6条) 第二章 执业注册(7--11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12—19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0--26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27—33条) 第六章 附则(34—35条) 第一章 总 则 《条例》的根本宗旨 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护士 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执业注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执业注册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到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 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1.权力 护士有获得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接受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有获得赔偿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力; 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2.义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职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必要时,向科室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报告; 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有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条例规定,自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2.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1)提供防护用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保健措施。 (2)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规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给予津贴。 (4)在职培训,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需要,开展专科护理培训。 3.三是加强护士管理。 (1)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专门机构或者配专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允许未取得护士职业证书的人员、未办理职业地点变更手续的以及护士职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职业注册的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 (2)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文档评论(0)

laolingdao1a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