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管理学院校友会组织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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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管理學院校友會組織章程 93年6月6日第1次校友會籌備會通過 內政部人民團體組織法 總則 本會名稱為「興國管理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感情,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興國管理學院(以下簡稱母校)。 本會之任務如下: 定期出版通訊錄及校友動態報導。 舉辦各項學術活動及聯誼活動。 協助母校教學及研究之發展。 提供校友事業及生活上適當的協助。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學生會員:凡母校在學學生,填具登記書及繳納入會費後,得加入本會為學生 會員。 普通會員:凡母校畢業或肄業學生(不含在學學生),現、曾任母校之教職員及 現、曾任母校董事會董事,填具登記書及繳納入會費後,得加入本 會為普通會員。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或母校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推薦,得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權利: 學生會員: 有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與各項活動及列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 普通會員: 有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榮譽會員: 有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參與各項活動及列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並享有發言權。 義務 學生會員: 以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榮譽會員: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 普通會員: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會員應定期繳納常年會費,或一次繳納永久會費,凡連續兩年來繳納常年會費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大會除名決議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修改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議決有關本會權利與義務之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直接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母校校長為當然理事。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選理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選舉事務,由會員大會推舉選舉委員五人辦理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召開會員大會。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議決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之聘任與常務會員之授于。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與結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母校校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與理事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其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因事不克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或執行監察事項,得商請其他監事代表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其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於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召開時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八條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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