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死刑复核期限确定.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期限确定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期限确定   摘 要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复核程序地正常运行,不但不能保证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使其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地处理,也不利于保证被告人的人权。为此,笔者对我国死刑复核期限问题进行探讨,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 死刑复核 期限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从程序上对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以贯彻国家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以此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死刑复核程序同其他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在审判对象、程序启动条件、权利的行使等方面均与众不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诉讼的侦察、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均明确规定了诉讼期限,唯独对死刑复核程序未规定期限。为此,笔者拟就死刑复核程序审限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死刑复核程序没有确定期限的原因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时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判断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化、严密化的标准之一就是有没有确定期限的规定。但是,在我国,不管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期限。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有几下方面的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在古代,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就具有特色,没有确定的期限。随着新中国成立,死刑复核程序虽然经过历史演变,但都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期限。 二是法律价值观的原因。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公正、轻效率”的现象。法官对于死刑复核制度的效率价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这也就导致了死刑复核程序期限存在缺陷。 三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为死刑一旦核准执行,就无法挽回,为此核准者的责任非常重大,所以当慎之又慎。在我国,死刑核准权统归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原审法院与复核法院之间,因为路途遥远或者邮路不畅等原因,导致路上耽搁时间。又加之个别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如有些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多,死刑核准难度大,所以就难以确定其审理期限。 二、死刑复核程序期限的缺失及其危害 刑事诉讼期间与诉讼的价值、目的、正义秩序、自由等理论问题联系密切,而不只是单纯的技术规范。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特定的诉讼行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体现程序正义的价值,更是诉讼效率对其的本质要求。但是,在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章节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这种程序设置首先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律;其次,对刑事诉讼法期间设置的统一性原则造成了破坏;最后,阻碍了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笔者认为,我国现没有确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这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危害性: 首先,其阻碍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造成大量死刑复核案件不能及时结案。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这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很自然的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结果”。 确实如此,我国现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使得死刑的威慑力消弱,使之社会效益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被判处死刑人的基本人权也得不到切实保护。这也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与数量的增多,给羁押场所造成紧张,同时也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一般被判死刑的犯罪人,主观恶性深,改造困难,社会危害性大,加之长期羁押,数量众多,这就给看守所的日常工作也造成严重压力。为此,建立合理、科学、严密的期限,迫在眉睫。 其次,不利于基本人权的保护。所谓人权,即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享用的基本权力,国家文明的程度和法治水平的高低,也反映在对人权保护的程度上。因此,我国亟需解决死刑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死刑程序的极端严厉性与诉讼程序的相对复杂性,决定了我们需要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人权的保护就体现在使无罪的人及早获得自由,让有罪之人及时得到惩罚。然而,由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对期限的缺失规定,使其人权得不到基本保护,更谈不上及时实现公正。 最后,损害期间的连续性。立法者的本意也许是考虑到死刑案件的复杂性和严肃性,才没有明确予以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这无疑体现了立法者的慎重。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从立法技术的规范角度来看,它不符合期间设置的特点,破坏了期间的连续性,造成我国死刑程序设计存在缺陷,其精密度也不够。要想程序良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linsspace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