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驻德使馆教育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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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驻德使馆教育处

2016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旨在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艺术人才及学贯中西的文化艺术大师,提高我国艺术教育整体水平及培养质量。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面向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高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文化部综合机构和全国各级艺术表演团体。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同时面向在外留学人员。2016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第四条 2016年全国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条 选派对象及范围 (1)艺术类专业的优秀在读学生。 (2)重点选派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对交互设计、时尚设计、体验设计、信息设计、服务设计等新兴设计类专业或交叉学科优先支持。 第六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2.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七条 重点支持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或交叉空白学科。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对部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本科插班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符合《201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类别要求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1.博士研究生: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国外高校或机构正式注册的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2.硕士研究生: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为国外高校或机构正式注册的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学制为一年的硕士研究生除外)的学生。申请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硕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工作委托以下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985工程”及“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文化部负责其综合机构和直属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第十五条 2016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第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于2016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7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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