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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税的征收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与管理 农 华 二○一一年 交流内容 一、我国财产行为税概况 二、财产行为税的征收与管理 三、财产行为税改革方向 税收定义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对税收概念的理解 ⑴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 ⑵从物质形态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 ⑶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⑷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 ⑸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宏观调控)两大职能。 税制设计原则 1.财政原则;提供足够多的财政收入。 2.效率原则;税收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3.公平原则: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 4.适度原则:政府征税应兼顾财政的需要和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负担合理。 税收分类1—按征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商品或劳务课税) :包括四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烟叶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财产税:包括车船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车辆购置税 税收分类2—按计税依据分类 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税收分类3—按税负是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它是不能转嫁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如所得税、财产税等。 间接税:由纳税人垫缴税款,然后将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以商品流转额或劳务收入为征税对象的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等。 税收分类4—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 共享税: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为中央60%、地方40%(桂政发[2002]13号 ,2002年起),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1996年12月31日以前 中央、地方各50%; 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 中央80%、地方20%; 2000年10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中央91%,地方9%; 2001年度 中央94%,地方6%; 2002年1月1日起至今 中央97%,地方3%; 税收分类5—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 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我国税制发展沿革 五次重大的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全面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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