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中的法律事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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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防范 一、学校事故的概念 界定学校事故的标准 学校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仅把学校事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 判定标准: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二、学校事故的分类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者学生伤害他人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 1、伤害事实: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伤害 2、侵权行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学校对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3、因果关系:学生的伤害事实是学校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4、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学校事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1998年9月4日晚6时左右,由于停电,辽宁省朝阳市第二高中学生崔明(化名)跑出教室,被前来维持秩序的副校长撞上,交给其班主任许某“好好管教管教”。许某不问缘由,用伞击打崔明,还抽了其两个耳光。后崔明经常耳鸣、头晕、睡不着觉,经医院检查结果是“耳膜穿孔”。经过三年多的诉讼,最终在再审法院主持下调解成功,由朝阳二高赔偿崔各项损失计31万元 2、学校有间接故意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主要是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对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造成的 (二)、非学校责任事故 指虽然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期间或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但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而是由学生、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有过错的第三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 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己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故。    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1、什么是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案例:学生拔河受伤 学校是否应负责 扬某系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2002年10月19日,职业高中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比赛成绩更加准确,学校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一铁螺母,以使红布条下垂。扬某在参加比赛中,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随之甩起,打在扬某头部,致使扬某头部受伤。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脑搓裂伤伴出血,凹陷骨折,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职业高中先后支付了扬某的住院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5万余元。伤后扬某自行放弃了学业。 四、学校如何避免过错 (学校事故的防范) (1)门卫的条件 (2)门卫轮换值班制度 (3)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有本校的相关证件 (4)来访人员 (1)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习成绩差或有其他缺点的学生。 (2)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化学课、物理课、体育课的老师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 (4)组织校外活动前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过程中要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 (5)加强非教学时间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与监督(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之间的时间、合理离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等)。 (6)要有安全意识,发现学生生病等情况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 。 (1)学生逃学。 ?? (2)学生生病。 ?? (3)学生被体检有疾病。 ?? (4)学生有不良行为。 ?? (5)学生考试成绩。 ?? (6)学生受到伤害。 ?? (7)学生安全受到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 ?? (8)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 ?4、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管理制度 学生工作是事业,需要我们奉献; 学生工作是科学,需要我们求真; 学生工作是艺术,需要我们创新。 谢谢大家! * * 校本培训专题之二—— 杭州市瓶窑中学 王永华 2005年10月10日 学校事故即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 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 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1、学校有直接故意的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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