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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远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济南市龙奥北路8 号玉兰广场5 号楼8 层
电话:0531-8166 3606 传真:0531-8166 3607 邮编:250 102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远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远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D20170508001JN 号
致:威海光远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威海光远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远文化”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
托,指派宫香基律师、马恩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光远文化传播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威海光远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光远文化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光远文化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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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远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光远文化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年4月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威海光远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4月17 日,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详细内容刊登在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
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8 日9 :00在山东省威海市丹东路77-11号公司会议
室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
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 日。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1065.24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孙树仁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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