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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境保护模范城(县,区)考核指标其实施细则(修订)
附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地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 用水量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90%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dB(A) (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dB(A) (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大于98%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7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只考核地级市)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3、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地满意率≥85%
2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5、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是指地方政府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制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该计划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之中,有关项目、资金得到落实,并按期完成.
1、地方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并达到上级要求;
4、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地阶段性目标;
5、已建立总量控制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或环保部门下达地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地污染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等考核细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省总量办考核要求.
(四)资料要求
1、与上级政府签订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2、上级环保部门下达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本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4、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
5、考核年度地减排项目、监测资料、考核资料及减排情况一览表.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地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地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地,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地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地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地,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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