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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整理汇
2010年上半年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整理汇编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7月14日 已被浏览 120 次
2010年上半年是国家对于房地产业调控政策频出的阶段,《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在第(二)项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中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方税务机关后续发布了很多税收调控政策,剑指房价。特在此梳理2010年上半年中央层面的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以飨读者。
一、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该文2009年12月22日发布,对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该文同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这意味着房地产市场消费的促进政策开始转为抑制政策,目的在于遏制通过炒房获利的市场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长远发展。
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上政策是针对二手房交易市场,通过提高交易税费成本降低交易利润,从而调控房价。执行这一政策,转让二手房的纳税人要注意房屋买卖的期限的限制规定。
二、房地产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该文2010年5月31日发布,对于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强调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国税发[2006]108号文主要精神为限制二手房交易中的人为低价行为并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各种扣除项目计算方式,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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