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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质证意见
**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
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
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不能含糊不清。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的理由要明确。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资格)。
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注:**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措施费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本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何没有采用93定额计算工程造价?采用2000定额是否经过原被告同意?虽然93定额已被上海市定额站声明作废,但在实践中采用93定额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93定额的人工含量明显高于2000定额。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12年10月27日
附施工措施费规定:
沪建交〔2006〕445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7-05
索取号 AB4101086-2006-004 载体类型 纸质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交〔2006〕445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交〔2006〕44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分项内容,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所确定的费率,以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依照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结合工程特点,按照常规的施工技术方案,单独开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等项目的详细清单内容,并参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项目总报价的费率;对于基坑围护和沿街安全防护设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的,应另行标明项目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要求,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评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相应的费用报价进行评审,报价不应低于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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