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_国际货物运输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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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_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航次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在约定的航程内,为了运输约定的货物提供船舶的使用,而由租船人支付运费的运输合同 2、船舶所有人的默示担保 (1)??? 船舶具有适航性; (2)??? 以合理的勤勉履行航程; (3)??? 不得有不合理的绕航。 3. 承租人的义务: (1)在约定的期间内装卸完毕货物,否则应支付滞期费。 (2)默示担保不装运危险品,但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 (3)指定安全的港口。 (4)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 定期租船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在约定的期间内,为了运输约定的货物,提供船舶的使用,而由租船人支付租金的运输合同。 2、船舶所有人的义务: (1)船舶所有人应保证他在订约时对船舶特性的陈述的正确性。 (2)船舶所有人应在交船时提供具有适航性的船舶。 (3)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维修,在航运期间保持船舶处于彻底有效状态。 (4)船舶所有人应负责赔偿因船舶不适航或照料货物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害。 (5)船舶所有人应使船舶以最大的速率进行航程。 3、租船人的义务: (1)租船人担保指示船长在安全港口运输合法货物。 (2)租船人应在约定的日期支付租金。如果租船人拖欠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权撤船。 (3)租船人应于租船届满时还船。但最后航次的安排如果合理,超过租期还船不算违约。 (4)租船人如果在有关船舶的装卸港口、签发提单方面指示船长不当,致使船舶所有人遭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5)租船人应按照交给他时相同的良好条件还船。 (三)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约定期内占有、管理和使用,并向船舶所有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航空货物运输法 一、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货约》,另一个是《国际货协》。 1、《国际铁路运输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1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CIM ),是在1890年制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61年2月25日由奥地利、法国、西德、比利时等国在瑞士伯尔尼签订,于1975年1月1日生效。国际铁路运输中央事务局总部设在伯尔尼。 2、《国际货协》(CMIC) 全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1951年在华沙订立,我国1954年加入。 《国际货约》的内容 《国际货约》分6部分,共70条和4个附件,适用于至少两个缔约国之间的铁路联运。 铁路的运输单据称为运单,内容包括接货地点、日期和交货地点及货物质量情况、件数、标记等,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据。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残损或延误负责,但由索赔人的错误行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或承运人所不能避免的原因造成者除外,责任豁免的举证责任在于承运人。 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的《海牙协议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 1.《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加入,1958年10月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2.《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议定书》 二战后,由于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以及世界政治形势的急剧变化,《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与现实的要求脱节,《海牙议定书》正是此时诞生的,该协定签订于1955年,1963年8月1日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 3.《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订于1961年,1964年生效,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区分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并明确了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4.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旧的《华沙公约》体系除上述三个公约外,还包括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和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它们彼此内容相关却又各自独立,缔约国也不相同,导致同一事件却适用不同责任制度,有失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1999年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我国2005年2月批准该公约,7月31日对我国生效。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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