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立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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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立法

第十一讲 法的制定 当代立法发展趋势 授权立法 一、当代立法发展趋势 (一)议会立法、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 (二)立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 (三)立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 议会立法、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 制定法中心主义: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立法的主要原则是理会独享立法权,议会立法是最主要、最普遍的法源,其中,法典居于中心地位。 法国1946年宪法第13条明确禁止委任立法,“国民议会单独有权立法,该项权力不得委托代行”。 行政立法、授权立法肇端 二战后,立法出现了由议会立法转向行政立法或地方立法的趋向。首先是行政立法,随后是授权地方立法。 1958年戴高乐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 1958年宪法第34条把议会立法的领域予以列举;第37条规定,除了第34条所保留的议会立法领域之外,都属于行政立法领域。 这一改革意味着议会立法成了例外,行政立法权则成了通例,从而抛弃了法国三权分立、立法之上的传统。 在美国,行政立法增量更为明显。美国前任大法官杰克逊(Justice Jackson)指出:“行政机构的兴起或许是上世纪以来发生的最有意义的法律潮流,而今天除去对行政决定的审查之外,行政机构所做出的决定甚至比法院所做出的所有决定可能更有价值。” 据美国最高法院1957年统计,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及对它们是否符合联邦制定法的审查,占法院已决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立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 专业化是现代国家立法的发展方向 法国立法:官僚法、法律家法 德国立法:法学家法 概念法学 英国法:法官法 大众化成为现代立法的又一个趋势 立法公众参与的必然性 立法事项的技术化、专业化 利益集团 听证会听什么和怎样做 听院外利益集团的意见 对抗制、程序 中国立法传统上的群众路线 专业化、正规化的趋势:法律家、法学家 大众化:百姓参与立法 法典化与非法典化 大陆法系国家:法典化 美国:法典化的幻灭 非法典化的时代性 从西方到全球:发端于西方,传播到全球。 非法典化的形式 (1)自由裁量规则,在制定法中广泛采用“不确定的规定”、“任意的标准”和“一般条款”。 (2)机械规则。如严格责任。 (3)特殊规则。 二、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的理由 英国行政法学家Garner认为,行政立法的必然性在于: (1)现代国家的立法任务繁重一直立法机关没有时间、能力或不想就细节事项作出规定; (2)有时制定的法律事项具有技术性,立法机关不宜对这种过于技术化的事项制定法律; (3)有时需要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立法; (4)部长具有的制定授权立法的权力,使他能够允许行政机构或其他独立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试验; (5)在战争状态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需要给予行政机关特别的权利。 印度行政法学家C·K·Thanker把授权立法的理由归结为: (1)立法机关时间上的压力; (2)立法事项的技术性; (3)试验; (4)紧急情况; (5)现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和法律缺乏灵活性。 当代中国授权立法的演化 1954年宪法,只有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没有立法权。 1855年7月30日,第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决议,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部分法律进行修改。 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经验加以修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1985年4月,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颁布实施。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分四次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 1985年4月彭真在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解释为什么要进行授权立法时说,经验不成熟的不能立法,如果没有法律,国务院又不好开展工作,这个问题如果不很好解决,就会妨碍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翻来覆去考虑了两个月,委员长会议认为需要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暂行条例。 授权立法的反对意见 (1)授权立法直接破坏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2)授权立法违反了法治原则; (3)授权立法违背了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再授出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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