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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医院和母乳喂养相关政策
我国纯母乳喂养率太低 每年8月1日-7日是世界母乳喂养周,当前我国出生后6个月内的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仅30%,远低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50%的目标。一些奶粉广告的宣传,干扰了6个月内的纯母乳喂养,目前修订后的《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有望加强对相关广告的管理。 卫生部在举办2012世界母乳喂 养周倡导会,当前,我国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未能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对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和孕产妇母乳喂养指导不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数据显示,全球每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人数达760万人,有35%的死亡与营养不良有关,这意味着每年200多万儿童死于营养不良。卫生部妇社司儿童处副处长徐晓超称,母乳喂养,是干预营养不良的最好措施。母乳喂养的孩子,不但小时候身体好,抵抗力强,不会超重和肥胖,成年后患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比例也低。 但当前全球出生后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婴儿比重不到40%,中国为30%左右,其中农村高于城市。对于阻碍母乳喂养的因素,主要有哺乳知识措施的缺乏;工作的距离;工作中单位不能提供母乳喂养的设施和时间,以及同事、雇主对母乳喂养态度消极。同时,一些奶粉广告,也干扰了母乳喂养。 奶粉宣传拟禁“母乳化”字样我国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禁止相关产品广告和促销,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良好的实施。一些奶粉广告宣称奶粉含有助于记忆力、帮助宝宝聪明等内容。中国消费者协会2010年对北京、重庆等15个城市母乳代用品市场的销售行为检测发现,一些医院成为婴儿奶粉进攻的“战场”,商场超市更是母乳代用品促销的重要场所。 卫生计生委呼吁,出生后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6个月后合理添加辅食。根据修订后《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相关母乳代用产品必须用醒目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表述。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向孕妇及婴儿家属宣传、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联合有关部门,有效遏制厂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母乳代用品推销活动。 图示 WHO《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1.有书面的母乳喂养规定,并常规地传达到全体卫生人员。 2.对全体卫生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实施有关规定。 3.把有关母乳喂养的好处及处理方法告诉所有孕妇。 4.帮助母亲在产后1小时内开始母乳喂养。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在需与其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 24 小时母婴同室。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母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转给这些组织。 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原则 1、禁止对公众进行代乳品、奶瓶或橡皮奶头的广告宣传; 2、禁止向母亲免费提供代乳品样品; 3、禁止在卫生保健机构中使用这些产品; 4、禁止公司向母亲推销这些产品; 5、禁止向卫生保健工作者赌送礼品或样品; 6、禁止以文字或图画等形式宣传人工喂养, 包括在产品标签上印婴儿的图片; 7、向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的资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 8、有关人工喂养的所有资料包括产品标签都应该说明母乳喂养的优点及人工喂养的代价与危害。 9、不适当的产品,如加糖炼乳,不应推销给婴儿; 10、所有的食品必须是高质量的,同时要考虑到使用这些食品的国家的气候 条件及储存条件。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婴儿身心健康,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的人员(下称生产者、销售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母乳代用品, 系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 ,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 的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 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 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 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 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 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 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 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 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 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 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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