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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 · 争 鸣 ·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胡 平 王 彦 摘 要:“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而没有处理的,应当视为 “已经 处理”。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主要是指行为人一年 内实施 了两次走私行为,并依法 送达;其犯罪对象应为普通涉税货物、物品;其罚则中的 “偷逃应缴税额”应指第三次走私偷逃的应缴税款。 该罪的犯罪对象主要包括普通类应税货物、物品,限制类应税货物、物品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该罪帮助型 共犯中 “通谋”是积极的作为行为,行为人实施共 同犯罪,其意思之间的联络要形成一种合意,主动的策划、 商议、拟定计划非常必要。 关键词:走私罪;犯罪对象;共犯;通谋 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走私普通 种观点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 货物、物品罪,时隔 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ooo3 2011年2月 25日通过 的 《刑法修正案 (八)》, 30号,以下简称 《解释 (一)》)已经明确 “未经 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理’。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如 因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直在走私犯罪中占 果将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解释为刑事处理,就会 据较大的比例,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某些 改变走私活动屡禁不止的局面,使得犯罪分子无隙 方面向来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些争议给有效打击 可乘。②第三种观点认为, “未经处理”是指未受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其行为受到某一 笔者根据 《刑法修正案 (八)》对走私普通货物、 机关处理,不管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不属 物品罪的修改内容,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 于未经处理的范围。但是,受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具体问题,拟对该罪 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 即受到错误处理,仍然属于经处理。③笔者认为, 析。 《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的将 “未经处理”解释为 一 、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与 “一年内曾因走 “未经行政处理”比较符合 “任何人不因同一行为 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理解 再度受罚”的法律原则,是对立法原意的阐明。当 针对司法实践中,有些 “蚂蚁搬家”走私行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 为,每次都无法达到走私犯罪的起刑点而逃脱刑事 任,这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责任的情况,立法者设计了专门惩治 “蚂蚁搬家” 所实施的制裁,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一种并列关系, 走私行为的条款,即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 彼此之间不适合互相替代,除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款规定: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 的追究了行政责任,或者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追究 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这在一定程度 了刑事责任,这样才可以被依法撤销 ,否则刑事 上遏制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对于 “多次 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本身都是有一定既判力的,某 走私未经处理”的理解,主要包括三种观点:第一 种行为在合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情 *作者单位:胡平,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王彦,拱北海关法规处。 ① 《解释 (一)》第六条第三款对 “未经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 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理。” ② 李希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若干问题之探讨》, 《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③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第 183页;张大春著:《走私罪研究》,中国海关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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