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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简化与被告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冲突

程序简化与被告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冲突   田 勇   提要:“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一特殊庭审方式的设立,是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制度体现了对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的一定尊重,较以往的简易程序似乎有所进步。然而,从各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现状来看,其在保障被告人权益方面的内容有所缺失,在与被告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冲突。为此,笔者将对这一庭审方式进行理论剖析,并从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角度提出若干完善意见。   在提高效率成为当代刑事诉讼改革重点的今天,简易程序的多样化或多元化已成为世界刑事诉讼改革中一项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我国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简易程序之后,2003年3月1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又在总结各地庭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形成了简易程序与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并存的简易程序审理模式。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也称作“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下,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某些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以求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普通程序简化审”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也可以适用这一程序。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设立是司法部门在经过理论界的一定探讨,实务界数年的试点,在积累了一定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一种改革和尝试,也是针对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而司法资源相对稀缺,刑事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现实状况应运而生的。   在1996年新刑诉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中是没有简易程序的,所有的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致于造成大量案件积压、诉讼拖延,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为了改变当时的司法现状,立法者在新刑诉法中的第一审程序中设立了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简易程序,以期通过程序的适当分流与简化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通过刑诉法的实施,简易程序对于简化案件审理过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为简易程序在立法上被限定在一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上,从而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较小,并未完全实现立法者原有意图。面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日益繁重、刑事案件情况日益复杂的现实,简易程序的适用仍然不足以缓解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所有需要简化庭审方式的情况。为此,应对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当务之急,针对学界简易程序多样化的建议,司法部门出台了《意见》,对于一定数量的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本应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某些庭审环节,促使案件及早审结。这种简化审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某些环节进行简化,为提高诉讼效率而在庭审中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巧,并不改变其适用程序的性质,因此,该程序不是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创制[3]。 “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的一定尊重,有利于减少讼累,及时平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价值基础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价值,也可以说是任何刑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设置也以公正与效率为其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各个环节的设计都从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实现程度加以考虑,同样,论证“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也应从公正与效率的角度加以衡量。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协调统一:公正是效率的基本前提,效率是公正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公正地予以定罪量刑、惩罚犯罪,或者终结诉讼、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才可能使司法资源的投入获得相应的价值。一旦丧失公正,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投入产生非公正的效益,其效率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公正是刑事诉讼中第一位的。另一方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价值的追求,即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耗费,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及时审结案件,保障被告人及时获得公正的审判,适时补救被害人的受损权益,帮助当事人及时摆脱讼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司法的过分拖延会使公正失去意义。   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能够同时实现公正与效率要求的刑事司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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