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一、外国关于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的看法 一般而论,国外立法和论著多数是从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来为教唆犯下定义和讨论其成立要件的。如认为,教唆犯是指故意使其他有责任能力者为犯罪的决意,由此致其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注: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659页,上海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德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故意教唆他人使之故意实行违法行为者,为教唆犯。”与此概念相联系,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有二:(1)教唆他人, 包括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有教唆的行为;(2)至于实行犯罪, 即被教唆者由于教唆行为的结果而决意实行该种犯罪,并且实行犯罪时,才成立教唆犯。(注: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659页, 上海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日本刑法学界基本上也是持这种看法,如木村龟二主编的《刑法学词典》对教唆犯的解释是:“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况。……为了认定教唆犯,一定须有两个要件:一是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二是相对人因此而现实地实施犯罪。” 近代以来,部分外国学者从共犯独立性说立场出发,认为教唆行为本身应独立构成犯罪,无异于是正犯行为,不论教唆犯或正犯都是共同惹起结果的行为,都应受同样的处理。但这些学者并没有直接给出教唆犯的概念,立法上体现共犯独立性说立场的有挪威刑法典和格陵兰刑法典,如后者第3条规定:“以任何方式教唆或者帮助他人犯罪者, 本法典适用之。” 英美国家规定的教唆犯有一定特殊性,是将犯罪教唆作为其三种不完善罪之一来规定的(另两种是犯罪未遂和犯罪共谋)。例如在美国,所谓“犯罪教唆(sobicitation)”,是指请求、要求、纠缠、引诱、唆使、暗示、鼓励、煽动、刺激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教唆罪的构成,只要求行为人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罪,有了教唆行为就构成既遂罪。(注: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14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可见,美国规定的教唆犯带有强烈的独立性说的色彩。 二、我国关于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的看法 综观国内出版的有关论著,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以下几种比较典型:(1)所谓教唆犯,就是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收买、 怂恿、强迫以及其他方法,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具有犯罪的思想,或者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的罪犯。(注:魏家克:《略论教唆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2)。)(2)教唆犯是指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注:林文肯、茅彭年:《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9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3 )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4)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5)教唆犯是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没能致使他人犯罪的人。(注:李希慧:《论教唆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载《中南政法学院院报》,1986(3)。) 以上几种表述中,第4种是我国立法所直接规定的, 也是我国大多数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所赞同的教唆犯概念。我们认为第4 种表述是比较科学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其含义。“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引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他人”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责任能力者,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犯教唆对象的“他人”。同时,第一种观点将被教唆人的思想状况明确标示出来的作法值得借鉴,即“他人”还必须是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抽象的犯罪,或者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悖德行为。当然,教唆犯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据此,我们认为可将教唆犯概念进一步细化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至于教唆的具体方式方法、是否引起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意图、是否实际地致使他人犯罪等,就不必在教唆犯概念中展开论述,这也是概念定义言简意赅的要求。 关于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我国大陆刑法学者多数认为,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有二: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犯罪的行为。对此可简称为二要件说(注:林文肯、茅彭年:《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9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除二要件说以外,还有学者持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例如,张明楷认为,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一是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二是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三是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注:张明楷:《刑法学》(上),3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不同的拧紧策略的优缺点分析课件.pptx VIP
- 第三单元有趣的纸藤编织(课件)-五年级上册综合实践活动全国通用.pptx VIP
- 临床药物治疗学(本科).docx VIP
- 在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docx VIP
- ANSI ESD STM11.12-2021平面材料的体积电阻测量.pdf VIP
- 同济大学顾祥林-混凝土结构课后答案.pdf VIP
- 05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大语言模型技术02.pptx VIP
-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docx VIP
- 05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大语言模型技术01.pptx VIP
- 矿井供电系统与井下供电安全培训课件PPT(共 51张).ppt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