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氯碱企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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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技术规范(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各安监局,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请于200年月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说明函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带传真)@163.com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技术规范(试行)》修改意见的函 各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修改意见请于200年月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说明函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82881175(带传真)whc@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厂址周边环境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三节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 第四节厂房和仓库的防火间距 第五节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第六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七节生产装置防火间距 第八节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九节消防车道 第十节建筑构造 第十一节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十二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盐水工序 第二节 电解工序 第三节整流工序 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 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第六节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盐酸工序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建筑防雷 管线布置 第防静电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起重设备 厂内车辆 第 场地排水 第五章 作业安全 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 动土作业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节 教育培训 第四节 安全投入 第五节 日常管理 第六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七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生产,保障人身安全,防止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企业。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氯碱企业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获得安全审批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四条 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双基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 第五条 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氯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氯碱企业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氯碱企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条 氯碱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厂址周边环境 第十一条 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厂址与周边化工企业或其他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第十四条 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五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六条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2000)的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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