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史_4820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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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分论 之 司法制度史 古代司法诉讼制度的特征 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 A、在审判前,通过指定管辖来表达对判决的倾向性意见 “杂治”(非常设司法机关) B、在审判中,通过“请”,“议”等制度保障司法权的行使 C、在执行时,通过死刑复奏制度对司法审判结果予以改变 D、在审判后,通过录囚制度对司法审判的结果实行监督 行政干预司法 1、从机关设置来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一 2、从权力结构及运行来看,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 伦理主义的司法诉讼 无讼的价值取向;教谕式的诉讼制度 1、诉权的限制:禁止卑幼控诉尊长 2、司法活动中官贵人员及尊亲长的特权 古代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构 1、奴隶制国家 A、王: “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B、大司寇 C、小司寇 D、士师 2、封建制国家 A、皇帝 B、廷尉(秦代九卿之一,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C、御史大夫→ 御史台(唐代分为台院、殿院和察院) D、尚书台 (汉代及其后内朝官的发展) E、大理寺(由廷尉发展而来,北齐定名;最初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明代的大理寺为最高复核机构) F、刑部 (由尚书属官发展而来;最初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兼复核机关。明代刑部转为最高审判机关) G、审刑院(宋代设置;与刑部的关系) H、大宗正府(元代废大理寺,以此代之) 地方司法机构(基本上与地方行政机关同构) 1、奴隶制国家 诸侯国君;乡士、遂士等群士 2、封建制国家 县、郡、州、府、路、省 特殊审判组织(非常设司法机关) 1、汉代“杂治” 当遇有重大案件发生时,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及在京两千石官员共同审理案件的制度。 2 、唐代“三司推事” 如在中央或地方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有大狱,即命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鞫之,谓之‘大三司使’;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决疑狱,谓之‘三司使’,皆事毕日罢。” 3、宋代制勘院和推勘院 制勘院:发生重大案件时,由皇帝钦差官员就案件发生地的邻近州县置院推勘的临时性司法组织。 推勘院:是由临司、州军派官,在案件发生的临近处设置的临时审判机构 。 4、明清的热审、朝审、大审、会官审录、秋审、九卿会审 热审:明代热审是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主要针对疑罪和轻罪囚徒;旨在及时疏理牢狱;因其举行于热季而获名 朝审:明代对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进行审核的制度。“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会、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大审:明代形成的一种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首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 会官审录 秋审:清代每年一度的国家大典,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 相关程序及处理结果 九卿会审(也叫“圆审”) 明代发生重大案件时(主要针对死刑翻异案),根据皇帝诏令,可由九卿(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通政使以及尚书六部)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若亭疑谳决,而囚有翻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翻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 审理意见报奏大理寺后,由大理寺参详研究罪名,作出处理意见:1、准拟;2、照驳;3、番异;4、制决 古代监察机构 中央:1、御史大夫→御史台 2、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 地方:1、监御史、刺史、司隶校尉 2、肃政廉访司、行御史台 3、按察司、监察御史 古代诉讼审判程序 管辖 审级设置(按照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与刑罚而区别管辖),严禁越诉 起诉 1、起诉方式:狱、讼; 剂 ;束矢、均金 2、诉权的限制:伦理的限制;时间的限制;特殊主体 3、起诉的规定:告诉人必须明确地陈诉事实,不可含糊其辞;禁止匿名告状; 反拷告人; 诬告反坐; 关押告诉人 4、直诉制度:路鼓、肺石;登闻鼓、邀车驾、上表 审理 强制措施; 证据制度(口供主义,五听);允许一定限度的刑讯 判决 狱成→拟律→取囚服辩 上诉 读鞫;乞鞫 执行 秋冬行刑; 圜土、囹圄 * * 一、古代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程序 三、司法制度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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