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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培训班的辅导讲课提纲.doc
在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培训班 的辅导讲课提纲 治理公路三乱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 一、禁止公路“三乱”《通知》和“摘牌办法”关于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以下简称“禁止公路‘三乱’通知”),是目前公路交通管理唯一一部综合性法规性文件,是治理公路“三乱”的重要政策规定依据。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办印发的《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7〕2号)(俗称“摘牌办法”,以下简称“摘牌办法”),是一部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一)公路“三乱”的定义 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国务院“禁止公路‘三乱’通知”明确: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国纠办等五部办“摘牌办法”明确:本办法所指公路“三乱”,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二)公路“三乱”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界定 “摘牌办法”明确下列八种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2、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防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3、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4、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5、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收费、罚款的; 6、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7、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8、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下列四种情形属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出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第一、二、四、七款所列情形的;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不认真严肃查处的;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的;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三)公路上设置站卡的相关规定。 “禁止公路‘三乱’通知”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梁、渡口、隧道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四)公路上设置站卡的目的与批准权限和办理程序。 “禁止公路‘三乱’通知”规定:公安、交通、林业部门设置检查、收费、征费稽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置的公安检查、交通收费、征费稽查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 (五)公路站点的工作职能与管理。 “禁止公路‘三乱’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通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稽查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稽查,在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犯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检查(收费、稽查)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发或经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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