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与监察大作业(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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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监督与监察大作业(二)

PAGE 监督与监察 大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 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2. 特定问题调查: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3. 党员监督: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4. 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填空题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 民主性 )、根本性与全局性、( 权威性 )、( 公开性 )、多样性的特征。 2.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 党的各级委员会 )、(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 )、(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 党员 )、(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 3.人民检查院负责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 )和控告申诉部门。 三.简述题 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 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2.简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哪些监督权? 答: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界定:(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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