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视野下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法律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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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视野下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法律保护

民生视野下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的法律保护   衣食住行是人类天然的、最基本的需求,堪称最具普遍性的问题和共同关注的话题,“居者有其屋”亦是每个公民的合理追求,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侵害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象日益严重,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切实保障农村离婚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相关权益,对于依法维护妇女权益,调动广大农村离婚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宅基地使用权法律概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它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用益物权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即人身依附性。农民能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从属性。村民房屋一经建成,宅基地使用权即由地面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来确定。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无期限的性质。农村宅基地具有很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宅基地,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村民与城市居民相比较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四)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不可能给每户村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随便申请,则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五)农村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性。农村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及人身依附性,决定着家庭内部成员间,以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在申请农村宅基地面积时,每个权利主体所适用的标准应是一致的。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富者不能多占,贫者不会少得,体现了社会公平,实现了社会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但法律对何为“户”却标准不明,而通常以家庭内部成员人数为准。在实际的分配过程中,原则上以具体“户”内成员数额,并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土地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从表现形式上看,有两种权属形式,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为此,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往往通过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获得,划拨方式通常用于公益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方式通常用于私益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而作为解决农民居住问题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却不同于上述两处方式,他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由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家庭成员的数量、结合当地标准来批准的方式来获得。正是由于这种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造成了大量因申请所引发的“本户”与“他户”间的纠纷,以及“本户”内家庭成员间纠纷。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中的一类,除了其自身特点外,根据我国民法学有关物权的“四项基本权能”之理论,还具有以下几项权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二、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现状   目前按照农村民间习惯, 我国大多数农村宅基地是男方婚前因结婚建房而取得, 取得的程序或者是以男方个人名义申请,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义申请。采取从夫居住的家庭组合形式。农户户主绝大多数是丈夫或者丈夫的父母, 家庭成员所承包的土地大都记录在户主名下。而且村集体的土地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在这种背景下, 作为外姓人或者外村人的离异、丧偶妇女, 其宅基地使用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其具体表现为:   (一)农村离婚妇女两头无地。(娘家和婆家)都没有宅基地地。在进行城市化改造的市郊农村, 随着土地资源越来越少, 寸土寸金的宅基地的审批被严格控制, 由于法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 使大多离婚及丧偶妇女面临不能分割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割房屋所有权,又不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的境地,妇女出嫁后,由于土地调整政策影响,嫁入村没有分配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2)   (二)农村离婚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获得土地权益,离婚妇女不居住在婆家,个别村虽保留了土地,但土地和相关权益归男方,离婚女方实际上是空挂户。   (三)离婚时,由于现行《婚姻法》与《土地管理法》在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未能很好衔接,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一般得不到应有的支持。   (四)成为户主的农村离婚妇女不能长期拥有土地权益,如有些村规定,离婚妇女一旦其所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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